7月26日,孫家鼐上《奏遵議上海時務報改為官報折》,提出《時務報》仍留在上海出版,由康有為督辦此事。光緒皇帝當天批準,發布上諭:“報館之設,所以宣國事而達民情,必應官為倡辦。該大臣所以章程三條,似尚周妥,著照所請,將《時務報》改為官報,派康有為督辦其事,所出各報,隨時呈進。其天津、上海、湖北、廣東等處報館,凡有報章,著該督撫谘送督察院及大學堂各一份。擇其有關事務者,由大學堂一律呈覽。至各報體例,自應以臚陳利弊,以擴見聞為主,中外時事,均許據實昌言,不必意存忌諱,用副朝廷明目達聰,勤求治理之至意。所籌官報經費,即依議行”。1898年8月9日,康有為在上光緒皇帝《恭謝天恩條陳辦報事宜折》的同時上了一個附片《請定中國報律折》,首次提出了報律的製訂。鑒於封建頑固派仇視報業的現實,康在上書中提出:“惟是當開新守舊並立相軋之時,是非黑白未有定論。臣以疏逖卑微,憂時迫切,昌言變法,久為守舊者所嫉恨,謗議紛紜……然他日或有深文羅織,誣以顛倒混淆之罪,臣豈能當此重咎”。為了保障新聞自由,防備頑固派的陷害,康有為在上書中向光緒皇帝提出對策性的建議是製定報律:“臣查西國律例中,皆有報律一門,可否由臣將其書譯出,凡報單中所載,如何為合例,如何為不合例,酌采外國通行之法,參以中國情形,定為中國報律。繕寫進呈禦覽,審定後,即遵依辦理”;而且,康還認為,報律對外國人在華出版的報刊也應有同樣的約束力,“由總理衙門照會各國公使領事,凡洋人在租界內開設報館者,皆當遵守此律令”,從而使國內“各奸商亦不得借洋人之名,任意雌黃議論”,“於報務及外交,似不無小補”。這一建議,當即為光緒皇帝所答允,當日就發布製定報律的上諭:“泰西律例,專有報律一門,應由康有為詳細譯出,參以中國情形,定為報律,送交孫家鼐呈覽”。由於變法失敗,這個指定由康草擬的報律未及問世,便胎死腹中。
“百日維新”期間,“報禁”一度被解除,“言禁”一度被放寬,“報律”的製訂一度被正式提到議事日程。戊戌政變,首次報律尚未問世就胎死腹中,政治改革確實不易。
二、政治改革與新聞立法
1900年的八國聯軍入侵與1901年的辛醜條約,使清廷不得不宣布實行“新政”,改革政治。具有溝通信息與輿論功能的近代報刊,是推進社會發展的大眾媒介,自然不能再將其束縛在“報禁”的羅網之中。於是乎自1901年起,官紳士民自辦的報刊年年遞增。據不完全統計,辛亥革命前十年新創辦的報刊,1901年為34種,1902年46種,1903年53種,1904年71種,1905年85種,1906年113種,1907年110種,1908年118種,1909年116種,1910年136種,1911年為209種。
新報業雖因“報禁”、“言禁”的逐步開放向前邁進,但舊的封建文化專製法規仍未被廢除,對危害清廷政治統治的報刊及其宣傳報道,仍將受到清廷的嚴厲製裁。《大清律例》中的“造妖書妖言”罪仍是懲處報刊宣傳的主要法律依據。《大法律例》宣稱:“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裏,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徙三年。”1903年的“《蘇報》案”,清廷就是以“造妖書妖言罪”指控《蘇報》館的。由於《蘇報》案發生在上海公共租界內,租界當局的兩麵政策而使清廷未能完全得逞外,1903年的沈藎案和1905年的卞小吾案的結果,都是報人因言論違背清廷意旨而遭殘殺。因此,新報業要繼續向前發展,關鍵的問題就是要廢除舊的封建專製的法律製度,建立新的近代新聞法律製度,新聞立法不僅重新被提上議事日程,而且成了當務之急。1901年,管學大臣張百熙在其應詔上疏中要求清廷“粗定報律”。1903年10月27日,《申報》發表社論,擁護清廷製訂報律。報律製訂,已形成朝野共識。
晚清新聞立法,從1906年正式起步,至1911年止,製訂出專門適用於新聞業的法律有《大清印刷物專律》、《報章應守規則》、《報館暫行條規》、《大清報律》(後修訂為《欽定報律》)等。與新聞工作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欽定憲法大綱》、《重訂收發電報辦法及減價章程》、《著作權章程》等。
晚清最早出台的專門的新聞法規是1906年7月由清政府商部、巡警部、學部擬定與公布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其內容主要有:
1.注冊登記,審查批準製
“凡以印刷或發賣各種印刷物件為業之人,依本律即須就所有營業地方巡警衙門,呈請注冊。”“各該巡警衙門,收到此種呈請注冊之呈文紙後,即行查明呈內所敘情形,及各種列名人之行狀,及所擔負之責任。如該巡警衙門以為適當,即並同原呈一份報於京師印刷注冊總局,並各以申報之日為該件注冊之日。”“凡各該巡警衙門申報呈請注冊事於京師印刷注冊總局時,即將準注冊與不準注冊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門批斥不準之情由為不適當,可於牌示後十二個月以內,逕上京師印刷注冊總局,遞稟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