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製度環境與高管變更的理論分析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自我經營、獨立決策的經濟主體,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縮影。通常認為,決定和製約企業行為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麵:一是企業內部因素,包括企業動力、利益、目標、決策、激勵、約束等;二是企業外部因素,即製度環境,主要是經營環境、市場條件、供求狀況、政策法令以及法律製度等。製度是一係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它構成了人類政治交易行為或經濟交易行為的激勵機製,不同的製度安排將導致不同的市場交易成本(North and Thomas,1973)。由North(1990)等建立的製度變遷理論甚至將製度視作影響各國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企業作為利益主體(或潛在利益主體)為實現其自身利益目標,對外部環境或信號做出持續、規範的決策或反應(周立群,1999)。製度與企業行為由於交易成本而發生關聯。薪酬合約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機製,與製度環境密切相關。林毅夫等(1997)指出,公司治理結構中最基本的成分是通過競爭的市場所實現的間接控製或外部治理,而不是當前人們所關注的公司治理結構——直接控製或內部治理結構。後者雖然是必要和重要的,但與充分競爭的市場機製(外部治理)相比,隻是派生的製度安排。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選擇仍然取決於企業處的製度環境,換句話說,市場環境的變化決定了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治理模式的選擇。沒有任何一種內部公司治理模式,能夠在沒有市場機製的間接控製的前提下單獨奏效。事實上,公司內部治理機製處於不斷的製度創新過程中,並且值得強調的是內部治理機製與外部治理環境的匹配性。La Portal(1998,2000)的一係列研究發現,一國的法律體係對其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響。他們發現,一國的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與其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負相關,與其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比率、上市公司的價值、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呈正相關關係。這些研究表明,一國法律體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水平,良好的公司治理必定要以有效的投資者法律保護為基礎。可以說,La Portal等人的這一係列研究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對公司治理的看法,促使人們把目光轉移到影響公司治理的根本因素上來,這些根本因素構成公司治理的製度環境。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公司欺詐、舞弊以及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肆意侵害行為屢屢發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資者法律保護不力。雖然證券市場早在1990年就已經設立,但《證券法》直到1998年底才頒布。並且,即使在《證券法》頒布實施之後,投資者依然難以得到實質性的法律保護。一個典型的表現是,雖然備受投資者期待,但證券民事賠償製度至今未能得到有效施行。究其原因,固然與執法力量和執法水平有關,但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各級政府所控製,而法律約束難以限製政府權利,同時,股票市場設立的初衷本就是為國企改革和解困服務,而有效的投資者法律保護與這樣的目標很可能是矛盾的。因此,政府和法律的因素交織在一起,構成了中國上市公司所處治理環境的主要特征。然而,對於不同地區的上市公司來說,雖然其所處的國家大環境是一樣的,但其所處地區的市場化進程、政府幹預程度、法治水平卻相差甚大,很不平衡(樊綱、王小魯,2003),我國20世紀70年代後期進行的分權化改革,引發了不同地區間市場化程度的差異,這為我們研究與產權特征相關的政府行為如何影響公司行為提高了機會。同時,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戶籍製度使得公司高管人員在各地區之間的自由流動受到了限製,使得不同地區的經理人受到的變更壓力各不相同,為我們的研究創造了可能。因此,將La Portal等人的跨國比較框架應用到中國各地區的比較中,我們便可以在實證研究中驗證治理環境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而根據製度背景的分析可以發現,由集權到分權的分權化改革,提高了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激勵,使我國各地區政府被賦予一定經濟調控權,同時負有發展地區經濟、增加當地居民就業和地方財政收入等責任,地區利益得以確認。這種權責利為各地區自主發展提供了動力和條件,而地區自主發展必然帶來區域之間直接和間接的競爭,區域競爭反過來又激發了地區發展的活力。區域競爭程度越高的地方,經濟增長越快,特別是促進了鄉鎮企業的發展,並硬化了企業的預算軟約束,形成了多種所有製經濟組織共同發展、競爭的格局,企業間競爭的程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