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發揮優劣的評價標準
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是一項係統工程,因此在整合的過程中需要對整合機製不斷完善和調整,這首先需要為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的有效性提供一個評價標準,才能及時反觀其缺陷與不足,從而避免因社會整合功能發揮失效造成大的社會衝突和兩極分化。從總體上看,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發揮狀況的評價標準比較多,但從核心要素來看,其評價標準主要包括社會良性運行標準、人民利益保障標準和社會公平正義標準等幾個方麵。
(一)社會良性運行標準
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表現出來的社會狀態和政治狀態是衡量政治整合機製是否達到理想狀態的重要依據。這是因為任何一種整合機製無論其內在的要素構成如何,人們都是通過其外在的表現來體認和感知的。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結構性要素都處於變化之中、社會結構功能分化的加速和持續、社會變遷渠道和方式的多樣化、社會流動的增加等,使人們的身份和角色處在一種無序變動的狀態中。這種無序狀態,極易通過社會上層建築領域要素,對社會政治的穩定結構進行衝擊。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的有效發揮能夠對外部變化著的社會環境適時地作出反應,及時地與社會係統進行信息的溝通和能量的交換,能夠將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具體的、分散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以暢通的參與渠道和各種民主的方式集聚、彙總起來,經過科學的政治過程,形成反映公共利益和意誌的決策,實現利益和意誌集中。人們在實踐中發現,凡是反映和體現了“最大多數人的福利最大化”的集中,就能夠得到民眾廣泛的政治認同和支持。而這種認同和支持為政治體係的整合運作和有序化提供了堅不可摧的社會基礎與群眾基礎。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就是社會的良性運行。
推動社會秩序良性運行和社會發展進步是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有效性的重要表現。“社會的發展就是秩序的演進過程,一個分裂、動蕩和混亂的社會是無所謂秩序和發展的。”也就是說,社會發展是以有序為基礎的,混亂無序的環境絕對產生不出發展的奇跡。和諧社會是一個社會成員各得其所的社會,它將努力使每個成員各獲其崗、各司其職、各守其責、各享其成,其中關鍵的是要實現各享其成,使每個社會成員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使其付出的勞動得到相應的尊重和回報,又能共享發展的成果。和諧社會強調的是各種矛盾的統一與均衡,追求的和諧不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必須千篇一律,它允許有差異而又不彼此衝突,而是在差異之中共生共長、在和諧之中相輔相成。秩序是靠對現存製度的某種程度上的一致讚同來維持的,失序則表現為削弱現存體製的一致性。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的有效發揮的一個顯著標誌就是使社會係統各要素達到有效合作與一體化,使各要素在有序中履行各自的功能。要達到這個目標,主要從兩方麵來實現:一是使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的發展趨向從激烈對抗轉化為相對緩和;二是把社會階層利益矛盾與衝突控製在一定的範圍內,即處於非對抗狀態。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的有效發揮是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在各階層利益多樣化和利益衝突共存的條件下,能正確反映和兼顧各種群體和不同階層的利益,化解各階層成員的利益矛盾,以此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的有效發揮是維持秩序和推動發展的必要條件,秩序和發展,亦即社會良性運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反映出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的有效性。
(二)人民利益保障標準
利益性是符合人類本性的,從最高意義上看,人類的主體性是沒有差別的,人人都有追求利益的平等權利。馬克思說過:“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列寧還把利益比喻為“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經”。毛澤東指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使群眾認識自己的利益,並團結起來,為自己的利益而奮鬥。”鄧小平也說:“如果隻講犧牲精神,不講物質利益,那就是唯心論。”由此可見,人類進行各種實踐活動都不同程度地源於利益,利益是人類生存、發展和享受的各種需要的總和,實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廣大人民的利益得以實現是社會協調運行,平等、民主、競爭、進步等人文精神得到肯定的必然結果。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正是要通過社會發展模式的轉變,在人類價值觀念、物質方式和生活方式等一係列問題上實現變革,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使生態環境和人文社會共同進步、和諧發展,以實現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因此,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評價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發揮優劣的一個重要標準。
保障人民利益,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人是利益的創造者,也應該是利益的最終受惠者。假如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是以抑製一部分人的正當需求、損害一部分人的合理利益來換取少部分人的利益滿足,最終不能使廣大人民的各種合理的物質文化需要得到應有的滿足和保障,那麼,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的發揮則是無效的、失敗的。同樣,如果利益調整隻是滿足了主體某一方麵的需要,改善了人們某一方麵的生活條件,而抑製了主體其他合理的需求,不能使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全麵提高,這種整合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前一種結果會導致社會的畸形發展,後一種則導致個人的畸形發展。無論是社會的發展,還是個人的發展,一旦步入單向性的軌道,都將難以為繼。因此,跛足的、畸形的發展是我們必須引以為戒的。
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必須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製定政策、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重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的關係,統籌兼顧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利益,統籌兼顧改革中得益較多的群體與得益較少的群體的利益,統籌兼顧不同方麵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益,統籌兼顧發展能力強的群體與發展能力弱的群體的利益,使改革中利益受損的群體得到合理補償,讓發展帶來的利益增量為多數群眾共享,真正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利益關係格局,使社會不同群體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總的來說,就是要以利益表達為前提、以成果共享為宗旨、以權利公平為保障、以維護穩定為基礎,做好化解利益衝突、暢通利益表達、優化利益配置、落實製度安排等方方麵麵的工作,有效發揮執政黨的社會整合功能,使人民群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得到切實的維護和保障。
總之,“看一個政黨是否先進,是不是工人階級先鋒隊,主要應看它的理論和綱領是不是馬克思主義的,是不是代表社會發展的正確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樣,看一個執政黨社會整合功能發揮得怎麼樣,在很大程度上也要看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沒有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
(三)社會公平正義標準
公平正義是指人與人之間權利與義務、所得與應得之間的平衡關係,被人們當作評價人的行為和社會製度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和基本準則。社會公平正義就是要承認每個人具有不同的勞動能力,承認等量勞動獲取等量報酬,允許和鼓勵貢獻大和能力強的人得到更多利益,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同時要求個人追求利益時不能違背國家和集體利益、不能違反黨紀國法。也就是說,堅持社會公平正義,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反對特權主義。
利益關係中的公正問題不能單靠主體的自覺來實現,而需要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維護和保障。羅爾斯在他的名著《正義論》中指出:“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致和簡潔,隻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製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隻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羅爾斯還認為:“在某些製度中,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範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衝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製度就是正義的。”可見,要實現真正的公正,必須首先從法律規範和製度安排入手,在法律和製度上首先保證公正,重要的是要使社會各階層的所得與應得、權利與義務盡可能平衡,不能讓一部分人利用某些製度的不合理性,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相對受損,機會被無情剝奪。雖然改革肯定要使一部分人付出代價,但問題在於這種代價不是讓沒有得到或得到較少利益的人無奈地承擔。當然,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是要在充分肯定各利益主體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向他們提供公平公正的機會和權利,而不是“抽高補低”、“劫富濟貧”,強行拉平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搞絕對平均主義。這是因為隻有機會和權利均等的社會才稱得上是真正公平公正的社會,這裏的機會和權利均等既包括機會和權利起點的平等,即凡是具有同樣潛能的社會成員應當擁有同樣的發展起點,不管人們的社會地位如何,都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平等的機會和權利;還包括機會和權利實現過程的平等,即每個社會成員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和平等機會進入各種社會領域,憑借自身的能力按共同認可的規則進行競爭,從而獲得相應的社會利益和社會資源。
此外,不管是絕對貧困還是絕對剝奪,都未必會導致激烈的社會衝突與整體反抗,導致激烈的衝突和反抗的更可能是人們對社會是否公平的認知。一般來說,人們是能夠愉快地對付相當大的困難的,隻要這種困難也為社會其他人公平承擔。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由於社會合作,存在著一種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過一種比他們僅靠自己的努力獨自生存所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麵,由於這些人對由他們協力產生的較大利益怎樣分配並不是無動於衷的(因為為了追求他們的目的,他們每個人都喜歡較大的份額而非較小的份額),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利益衝突,就需要一係列原則來指導在各種不同的決定利益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達到一種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契約。這些所需要的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提供了一種在社會的基本製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辦法,確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這些論述對於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利益協調與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因此,社會公平正義是執政黨發揮社會整合功能優劣的重要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