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個人和組織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事著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相互之間發生著各種社會關係。為了使社會關係的確立和發展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要求,國家運用法律的形式來對這些社會關係進行調整,這種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就是法律關係。特定的社會關係一經法律調整,就確立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方在權利受到損害時,國家追究侵害人的責任,對權利方進行保護;義務方不履行義務時,國家通過強製力迫使其履行。
醫療機構和患者在診療活動中也發生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為了幫助醫學生從法律角度認識醫患關係,促進有效溝通,尊重患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我們一起來探討醫療法律關係、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醫療的法律責任三個內容。
第一節醫療法律關係
一、醫療法律關係的概念
醫療法律關係是指醫療機構受患者的委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對患者實施診斷、治療和護理等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受現行相關法律所調整而形成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簡單地說,醫療法律關係就是醫療法律規範調整醫患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醫療機構肩負著“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的社會責任,向社會中不特定的人群發出了願意接受患者就診的意思表示。患者來醫療機構掛號就診,醫院給予掛號並由醫務人員開始(或者應當開始)提供診療之際,醫療法律關係便已形成。在患者就診期間,醫療法律關係持續存在。經過醫療機構的診治,患者病情逐漸好轉而康複出院,或者因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死亡,或者因轉診其他醫療機構而離院,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即終止。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就診機構,醫療機構是不能選擇患者的,也不能單方中止對患者的治療,除非出現法律特別允許的情景。
醫患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並非都是醫療法律關係,例如,患者隨身攜帶財產的安全問題、診療場所的設施問題、醫院就餐的食物中毒等等,就不是醫療法律關係。構成醫療法律關係必須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
二、醫療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
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醫療法律關係也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件構成的。
(一)醫療法律關係的主體
任何法律關係中,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主體,隻有主體明確後,才能進一步研究相互的關係。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可以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組織。
醫療法律關係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患者。醫療法律關係的醫方主體是醫療機構,不是醫務人員。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必須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後,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雖然所有的醫療活動都通過醫務人員實施,但是醫務人員僅僅是作為醫療機構的雇員,受醫療機構的委托,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院的規章製度來執行具體的醫療行為。因此,醫務人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由雇傭機構——醫療機構承擔其所產生的行為後果。但是,如果醫務人員未經醫療機構委托,擅自違規執業,其行為就不再是職務行為,醫療機構無須為其行為後果承擔責任。
醫療法律關係的患方主體是患者。按照目前的醫學發展狀況,患者包括確有疾病的人、以為有疾病而就診的人,以及到醫療機構接受其他服務的人,如進行醫學美容、整形變性、人工生殖、優生優育、健康檢查以及療養指導的人等等。患者僅指患者本人,不包括患者的家屬、朋友、利害關係人及單位。患者因年幼、罹患精神病或者昏迷而暫無民事行為能力時,其親屬、朋友可以作為患者的代理人或無因管理人代為主張權利,但患者本人仍然是醫療法律關係中唯一的患方主體。
案例4‐1孕婦陳某自行到醫院引產。事後,其夫梁某認為,醫院未經其同意,允許陳某之兄在《患者家屬手術通知單》上簽字,並為陳某實施了引產手術,損害了他的權利,造成他的身心傷害及經濟損失,要求醫院、引產醫生及陳某之兄共同賠償精神損失、經濟損失27萬元,要求醫院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要求引產醫生每年植樹祭奠胎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