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放射診療管理辦法》要求:開X線檢驗單的醫生和為患者操作檢查的醫生應告知患者X線對身體的影響。尤其是育齡婦女,進行腰部以下的X線檢查時,醫生應詢問患者是否懷有身孕,提醒患者檢查可能對胎兒的影響。目前,醫療機構也都在放射科治療室前用明顯的標識和文字提醒患者各項注意事項。但是,患者自身也有義務向醫生告知自己的身體狀況,包括是否計劃懷孕或者已經懷孕等。因此,該案中陳某的醫療損害不應當由醫院承擔全部的責任。
3.保持和恢複健康的義務
患者有義務選擇合理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健康,減少疾病的發生。
患者履行保持和恢複健康的義務,不僅是對自己的健康負責,也是對醫生的尊重。
4.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
患者有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但現實中,有少數患者以各種名義拖欠醫療費用,把自己的經濟負擔轉嫁給醫院。有的確屬無力支付,有的是因為與第三方存在糾葛讓醫院代為受過,有的鑽醫院“綠色通道”等製度的空檔,有的幹脆假借醫療糾紛的名義拖欠醫療費用。
案例4‐16200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劉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醫院治療後病故。
醫療費除預交20萬元外,欠費26.3萬元。劉某之妻關某曾在住院保證書上簽字,表示保證交付住院費用。其子也在還款保證書中寫明,欠費待與劉某單位協商後共同還清。由於此款久拖不還,院方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患方償還欠款及利息。此時,患方以手術方案是醫院極力推薦,且醫方承諾手術費用不超過20萬元,術後患者病情惡化,醫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隻是讓患方在用藥單上簽字,還款書是被強迫所寫為由抗辯。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劉某和醫院的醫療合同法律關係依法成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要求患方繼續履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償還欠費26.3萬元。
評析不論由於何種原因,不論是何種費用支付方式,患者都有義務按時按數交付,不能以各種理由拒絕交納。麵對日益突出的欠費問題,醫療機構應當勇於維護自己的利益,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費。
二、醫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醫方的權利
1.診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在注冊的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該條規定了醫師的診療權。在現實中,采用什麼治療方法、用什麼藥物、需做什麼檢查和是否手術等等,都屬於醫務人員權利範圍內的事。醫生有權根據患者疾病自主做出判斷,排除其他非醫學理由的種種影響,即使是來自社會或者政治原因的幹預。
由於醫師是醫療機構的雇員,醫師的診療權實質上就是醫療機構的診療權。醫療機構的診療權包括了疾病調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強製治療權和緊急治療權等內容,在此不做細述。
2.特殊幹預權
通常情況下,醫療機構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障患者的權利,但特殊幹預權恰恰相反。在特定情況下,醫療機構忽略或者否定患者的意誌,限製患者的自主權益,強行控製患者按照醫療機構的意願參與醫療活動。從表麵上看,特殊幹預權確實侵害了患者的權利,但由於醫療機構實施特殊幹預權的目的在於保護患者的根本權益或者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賦予它合法地位。
案例4‐17一位因外傷導致股動脈破裂的患者,由他人送入某基層醫院。入院時已經失血過多處於昏迷狀態,生命垂危。醫院及時將患者受傷的股動脈鉗住止血。由於該醫院不具備接通血管的技術和設施,病情不穩定又無法長途運送轉院。於是醫院單方決定對患者實施截肢手術。事後,患者以醫院侵害其知情同意權,導致其殘疾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認為:患者當時處於昏迷狀態,其親屬也不在場,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理應為患者製訂醫療方案,而截肢是當時最合理的治療方案。因此,肯定了醫療機構的特殊幹預權,駁回了患者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