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醫患溝通的法律基礎(5)(1 / 3)

並發症是指在某一種疾病的治療過程中,發生了與治療行為有關的但在治療目的以外的其他不良後果。和醫療意外不同,並發症是長期醫學研究和臨床實踐的總結,是可以預料的。並發症是疾病治療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不良後果,例如,手術可能引起其他組織器官的損傷、缺失、功能障礙,某些藥物的長期使用會導致肝、腎功能的損害,增強掃描可能會出現增強劑的過敏等等。並發症的發生有多方麵原因,有些屬於治療措施本身不足造成的,有些則屬於疾病本身發展過程中自然引起的其他疾病和症狀,有些是兼而有之。例如,患者的解剖異常、個體差異、病情輕重,醫生的技術不夠嫻熟、操作不夠細致、風險認識不足、防範措施不到位、術後治療護理不當、病情觀察處理不及時,都可能導致手術並發症的發生。有些並發症若給予足夠的謹慎和注意,是可以預防或減輕的,這種並發症屬於可以避免的並發症。

案例4‐182003年7月18日,朱某因左大隱靜脈曲張在某醫院行左大隱靜脈高位結紮術+剝脫術。術後其左下肢病情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惡化,於8月4日再次到該院住院。此次入院後,醫院在朱某有明顯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的表現時,再次出現誤診、誤治。

朱某認為醫院存在重大失誤,導致其嚴重損害後果,要求賠償。醫院認為損害後果是手術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鑒定後,法院認為:深靜脈血栓屬於手術並發症,但並非不可避免。醫院對急性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的並發症認識不足,未盡充分告知義務,也未能在術中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而且術後預防措施不力,使用氨甲環酸凝血時未能全麵考慮藥物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連續使用6天也顯然不夠謹慎。因此認定醫院存在一定過錯,判決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如果醫療機構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本可以避免的並發症出現,則主觀上存在過錯,並且和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有些並發症受客觀情況或醫療技術水平的限製,是無法防範的,這種並發症屬於不可避免的並發症。

案例4‐191985年1月,患者翟某因“肛門疼痛反複發作8年,伴肛門流膿5年”在某醫院住院。檢查顯示:肛門括約肌無緊張感,肛腸環除前1/4外餘均纖維化,右前肛腸環部位壓痛明顯,診斷為“高位肛瘺”。1985年1月、2月、3月三次行肛瘺切開掛線、竇道擴創掛線等治療,雖治愈了肛瘺,但出現排稀便失控的現象。1988年5月行肛門外括約肌探查術,術後診斷“肛門外括約肌後側萎縮”。2001年3月,另一家醫院的醫生告訴翟某,其肛腸環已斷裂,且是手術所致。為此,翟某以醫院手術不當,導致其肛腸環斷裂、大便失禁為由,在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認為:目前翟某肛門部分失控的原因主要在於反複感染導致肛腸環纖維化和多次手術導致肛管缺損。翟某的原發疾病本身需要多次手術治療,而多次手術導致肛管缺損是手術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並發症。鑒定結論是:診療符合規範,翟某出現的排稀便失控是高位複雜性肛瘺手術無法避免的並發症。法院在判決中也認為:醫院根據翟某的病症依照診療規範的要求,對其施行了多次手術治療,已將高位複雜性肛瘺疾病治愈。出現控稀便困難,既是手術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也是翟某肛腸環纖維化的結果,且該纖維化現象在手術前就已經檢查明確。醫院對翟某出現的控稀便困難狀況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責任。翟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醫療意外和不可避免並發症的預知、控製和防範,已經超過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能力所及的範圍,法律賦予了免責權。醫療機構隻要盡到了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法律就認為不存在主觀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