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醫療費用支付請求權
同患者有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相對應,醫療機構享有醫療費用支付請求權。
(二)醫方的義務
1.依法執業的義務
依法執業的義務是醫療機構最基本的義務。依法執業的義務首先是指醫療機構在自己的執業範圍之內接受患者的就診,不能借故推諉患者或將患者轉院。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急救醫療工作的補充規定》中規定:凡急診患者,不受區劃醫療限製,醫療單位一律實行醫院、科室、醫生的急診首診負責製,堅決杜絕醫院間、科室間相互推諉患者的現象。搶救危、急、重患者,在病情穩定前不許轉院。對需要緊急搶救的患者,不能因為強調掛號、交費等手續延誤搶救時機。有緊急手術搶救指征的急診搶救患者,應立即送手術室。
案例4‐202007年7月4日,一男童從陽台跌落時因被一根鋼管插入肛門,家屬將其急送兒童醫院就診。急診醫生安排患兒住院。病房值班醫生見孩子精神還好,認為孩子無大礙,建議進一步做腸鏡檢查,以明確是否存在結腸損傷。由於醫院腸鏡已壞,值班醫生建議到其他醫院檢查。於是,家屬帶著患兒輾轉三家醫院詢問能否行兒童腸鏡檢查,均被告知沒有該項目。在第四家醫院,急診CT檢查顯示:左側胸腔中量積液,患兒呼吸不能配合,偽影較重,是嚴重的腹部外傷,請密切結合臨床,必要時進一步檢查。醫院組織多科會診,並告知家屬:①需要手術治療;②該手術醫院也能做,但該院主要給成人手術,請家屬自行選擇手術醫院;③如果轉院,醫院會聯係急救車。家屬決定回到兒童醫院手術。在離開兒童醫院後8小時,患兒再次回到了兒童醫院,此時,患兒已經病情危急。雖醫院立即給患兒實施了急診手術,但終因病情危重,出現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評析該事件中,病房值班醫生嚴重違反診療常規,沒有進行必要的檢查,沒有遵守首診負責製,沒有請示上級醫生,擅自為患兒辦理了出院手續,違反了首診負責製、會診製、三級醫生查房製、轉院製等一係列醫療規章製度,致使患兒在院外長達8小時後才再返回醫院搶救,影響了手術搶救的最佳時機,存在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為該值班醫生的過失行為承擔醫療侵權責任。
另外,《艾滋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推諉或者拒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在突發公共事件時,醫療機構還有無條件接受傷病員進行救治的義務。
依法執業也意味著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的要求,按照診療規範,親自診查病情,及時做出診斷以及實施規範的治療措施。對急危患者,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危急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救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該法第31條還規定:對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醫務人員,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告知的義務
為了保證患者知情選擇權的實現,維護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有告知的義務。
告知義務是指醫療機構為了取得患者對實施侵害性醫療行為的有效同意,而對醫療行為有關事項進行說明的義務。對於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諸多醫療法律法規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要求: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谘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征得患者意見又無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生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任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任人的批準後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