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醫患溝通的法律基礎(6)(1 / 3)

案例4‐222005年8月19日14時30分左右,患者劉某感到惡心,喝了一瓶藿香正氣水、兩杯茶水,隨即發生嘔吐,嘔吐物帶血,並出現氣短、腹部劇痛等症狀,立即前往某醫院急診,初步診斷為“急性彌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潰瘍穿孔”。急診行剖腹探查手術,術中未發現消化道穿孔,術後轉入重症監護室治療。20日17時左右,經胸外科專家會診,診斷為“自發性食管破裂”,並於20日21時再次手術,發現食管中下段破裂。但因破裂時間已達30小時,不能一期修複,於11月19日二期行結腸代食管術,術後出現結腸胃吻合瘺。2006年6月14日再行結腸胃吻合瘺修補手術,病情好轉,於2006年7月14日出院。劉某住院11個月期間,先後做了5次手術,花費醫療費40餘萬元。出院後,劉某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損失,但院方始終不予賠償。無力聘請律師的劉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請求法律援助。2007年4月9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師認為,醫院未盡到醫療單位所應盡的注意義務導致誤診,並且未盡告知義務。最後,醫療專家鑒定組采納了律師觀點,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有過失,應承擔部分責任。後經當地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劉某各項費用及損失共計人民幣12.2萬元。

評析這是一起因誤診而引起的醫療糾紛案。由於自發性食管破裂屬急症範疇,發病率低,臨床較易漏診,早期誤診率高達74%~84%,即使醫院及時組織了專家會診,也不一定能確診,在這種情況下醫院未及時組織專家進行會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這就是要看醫院是否盡到了對醫療風險的注意義務。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施行剖腹探查手術未發現穿孔的情況下,應及時組織相關科室專家進行會診。由於醫院沒有及時組織專家會診,造成未能及早發現食管破裂,耽誤了患者的最佳治療時機,因此,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未能盡到作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但是,醫院的過錯隻是導致其食管被切除的一個條件,患者自身疾病的發展和惡化是導致其食管被切除的必然因素。因此,醫院承擔部分責任。

4.轉診義務

轉診在臨床活動中也十分常見。不同的醫療機構診療範圍也不同。即使診療範圍相同,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能力也不同。例如一級醫療機構主要承擔社區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工作,二級醫療機構主要承擔區域內的常見病、多發病和部分疑難病的診治任務,三級醫療機構主要承擔疑難危重患者的診治任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患者應當立即搶救,對於限於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患者,應當及時轉診。”明確醫療機構由於技術能力和醫療設施的限製,無法確定患者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出於經濟效益和競爭的需要,少數醫療機構在自身並不具備相應診治能力的情形下,仍將患者留在本院治療,因此而耽誤了患者的病情診治,則醫療機構因違反轉診義務將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4‐232003年8月14日,患兒王某因畸胎瘤手術治療,術後腹部置引流管一根,9月1日出院。9月13日因引流管脫落複診,醫院未給予有效的診療。隨後王某出現生命危險,經其他醫院搶救才保住生命,但在腹部仍放置引流管,並被告知第一次手術失敗使其形成胰瘺。後王某在北京兒童醫院治療康複出院。王某父母認為,第一次手術違規操作,存在多種過失,導致未能將腫塊切除反而將胰腺損傷,並未及時修補,惡意隱瞞病情讓原告“治愈”出院。被告醫院在自己無法治療的情況下未履行轉診義務,導致王某延誤治療、加重病情、多次複診。而醫院認為手術損傷胰腺屬術後常見並發症,已在手術同意書中向患方告知。法院認定:被告醫院在發現其不具備相關技術時,沒有將原告及時轉送有條件的醫院,導致原告病情加重,因此被告某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