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當履行醫療合同義務,醫療機構也可以要求患者承擔違約責任。但現實中,醫療機構出於社會影響和訴訟成本的考慮,鮮有采取法律行動來維權。
二、侵權責任
醫療侵權責任是醫療機構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因為醫療不當,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它既不包括故意導致的醫療損害,也不包括非法行醫導致的人身損害。如果患者造成的損害後果與醫療行為無關,如患者墜床、摔倒損傷;或者醫療不當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僅僅使患者財產損失,如住院時間延長、費用支出增多等,則不屬於醫療侵權,而是一般民事侵權。
醫療侵權作為民事侵權中的一種特殊侵權,特殊之處在於它隻發生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其義務主體總是醫療機構,而權利主體總是患者。當然,僅僅具備以上兩個特征是不夠的,醫療侵權是否成立,還要看它是否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一)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和違約責任不同,醫療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就有責任,沒過錯就沒責任”。
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即使發生了醫療損害後果,也無需承擔責任。醫療機構違反了對患者應盡的注意義務,就認為存在醫療過錯。
那麼,何謂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9月發布的《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中這樣表述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它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法律和規章規定的醫方各個醫療行為的注意義務是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具體標準。醫方對患者進行的醫療活動是否達到與其資質相應的醫療水準,是否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是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抽象標準。”具體標準“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製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後者包括說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抽象義務是指“確定醫療行為所應具備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標準,以該標準達不到注意程度的,認定行為存在過失”。在美國,一般稱注意程度為“醫務人員職業行為標準”,即醫務人員於醫療之際,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務人員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它是醫務界公知公認的診療標準。在缺乏法律、規章或規範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具體醫療行為發生時臨床醫學實踐中的醫療水準,即一般醫療專業水準,作為確定具體醫療行為人注意義務的基準,並考慮醫療行為的專門性、地域性、緊急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某項具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
因此,確定醫療過失主要有兩方麵的標準:一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臨床診療技術規範和常規,二是醫務人員的專業技能標準、醫療行為不符合其他同行在相同情形下應采取的技能與注意義務。此外,醫療機構的級別、所在地理區域、醫務人員的專業資格以及級別,也是審定醫療機構侵權責任時考慮的因素。
(二)客觀上存在損害後果
醫療損害後果是指患者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事實,包括死亡、殘疾、功能障礙和不必要的機體組織損傷等等,因患者生命健康權受損而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失也包括在內。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做出的司法解釋公布實施,其中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當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種因素,綜合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