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完畢,夏羽鈞開始了合同的撰寫——當然,涉及名字的還是由本人來寫:
“賣方:夏羽鈞(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XXXXXX
聯係電話:XXXXXX
買方:慕柔雪(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XXXXXX
聯係電話:XXXXXX
根據《民法典》、《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正文的第一部分是“車輛基本情況”,第二部分是“車輛成交價款及支付”,第三部分是“車輛過戶及車輛移交”。這些都需要填空,夏羽鈞沒有照抄原合同,而是改了一些字。
所謂“填空”,填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車輛品牌、車身顏色、車牌號、行駛裏程、發動機號、車架號碼、購買時間、總成交價、何日付清總成交價,以及其它。
這其中,車輛總成交價除了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還要用大寫數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再寫一遍。
寫著寫著,夏羽鈞又在第三部分中做了些許修改——
“(1)乙方向甲方付清該車輛購車款時該車輛的所有權轉移到乙方,甲方應當在乙方付款後(兩)日內將該車輛過戶給乙方。該車輛違章由甲方負責,過戶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負擔。
(2)甲方在該車輛正式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後,在(漢北市)地點將該車輛交付給乙方。”
至於慕柔雪,她負責的第四部分“風險及責任承擔”、第五部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部分“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大部分隻需要照本宣科,唯一需要填空的隻有違約金數額。
第六部分的具體內容為——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因任何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賠償守約方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2) 因任何一方違約發生訴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交通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慕柔雪想了想,小聲問夏羽鈞:“總成交價你寫多少?”
夏羽鈞回答道:“30萬。咱不是把福特探險者改成寶馬3係了嘛。”
於是乎,家裏隻有一輛陳舊小貨車的慕柔雪(前麵提過,她家有一個小菜館,慕柔雪的爸爸是廚師)將違約金設置為100萬元。
在她看來,違約金如果太低,對違約方的懲罰力度不夠,現實中買賣雙方也不會接受;如果太高,會顯得不切實際。
100萬,看起來顯得剛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