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基於數量的土地宏觀調控(6)(1 / 2)

三、電力項目

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電網外,單機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發電項目

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電網外,發電煤耗高於300克標準煤/千瓦時的常規發電機組,發電煤耗高於305克標準煤/千瓦時的常規空冷發電機組發電項目

四、石油、天然氣和化工項目

1.10萬噸/年以下聚酯裝置

2.7萬噸/年以下聚丙烯裝置(連續法及間歇法)

3.10萬噸/年以下丙烯腈裝置

4.10萬噸/年以下ABS樹脂裝置(本體連續法除外)

5.60萬噸/年以下乙烯裝置

6.8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煉油裝置

7.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裝置、4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裝置、8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裝置、80萬噸/年以下延遲焦化裝置

8.20萬噸/年以下聚乙烯裝置

9.20萬噸/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裝置、12萬噸/年以下電石法聚氯乙烯裝置

10.20萬噸/年以下苯乙烯裝置(幹氣製乙苯工藝除外)

11.10萬噸/年以下聚苯乙烯裝置

12.22.5萬噸/年以下精對苯二甲酸裝置

13.20萬噸/年以下環氧乙烷/乙二醇裝置

14.10萬噸/年以下己內酰胺裝置

15.20萬噸/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裝置、10萬噸/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裝置

16.100萬噸/年以下氨堿裝置

17.30萬噸/年以下聯堿裝置

18.20萬噸/年以下硫磺製酸裝置、10萬噸/年以下硫鐵礦製酸裝置

19.1000噸/年以下鉛鉻黃生產線

20.5000噸/年及以下氧化鐵紅顏料裝置

21.2.5萬千伏安以下(能力小於4.5萬噸)及2.5萬千伏安以上環保、能耗等達不到準入要求的電石礦熱爐項目

22.5000噸/年以下的電解二氧化錳生產線

23.15萬噸/年以下燒堿裝置

24.2萬噸/年以下氫氧化鉀裝置

25.單線2萬噸/年以下鉻化合物生產裝置

26.單套1萬噸/年以下無水氟化氫(HF)生產裝置(配套自用和電子高純氟化氫除外)

27.單套反應釜6000噸/年以下、後處理3萬噸/年以下的F22生產裝置(作為原料進行深加工除外)

28.2萬噸/年以下的(甲基)有機矽單體生產裝置

29.8萬噸/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產項目(不包括為有機矽配套的一氯甲烷生產項目)

30.8萬噸/年及以上、對副產的全部四氯化碳沒有配套處置設施的甲烷氯化物生產項目

31.300噸/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產裝置(綜合利用除外)

五、鋼鐵項目

1.18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項目

2.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噴吹裝置、除塵裝置、餘壓發電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達不到標準的煉鐵高爐項目

3.公稱容量120噸以下或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氣回收、除塵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達不到標準的煉鋼轉爐項目

4.公稱容量70噸以下或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煙塵回收裝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達不到標準的電爐項目

5.800毫米以下熱軋帶鋼(不含特殊鋼)項目

6.25萬噸/年及以下熱鍍鋅板卷項目

7.10萬噸/年及以下彩色塗層板卷項目

8.2.5萬千伏安以下、2.5萬千伏安及以上環保、能耗等達不到準入要求的鐵合金礦熱電爐項目(中西部具有獨立運行的小水電及礦產資源優勢的國家確定的重點貧困地區,單台礦熱電爐容量≥1.25萬千伏安)

9.直徑550毫米以下及2萬噸/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電極生產線

10.5萬噸/年以下炭塊、4萬噸/年以下炭電極生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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