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法律信息資源的類型(1 / 3)

法律信息資源類型的劃分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但法律信息兩大資源主體紙質法律信息資源和數字法律信息資源的類型有很多共同之處,這是因為數字法律信息資源基本是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格式轉換。本節主要對法律信息資源的兩大主體的相同文獻類型進行論述。

一、按法的分類分

法律信息資源可分為:成文法和非成文法、國內法和國際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以及中央法(聯邦法)和地方法(聯邦成員法)。

(一)成文法與非成文法

成文法即製定法,是以法的創製方式和表現形式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是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製定的、以規範化的文字形式出現的法。非成文法,是國家有權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和雖有文字形式卻不具有規範化成文形式的法。所以判斷成文法信息資源和非成文法信息資源,主要就是看是否有規範化的文字形式。判例法被歸屬於非成文法信息資源,原因就在於它雖有文字表現形式(判決),但卻沒有一般製定法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成文形式。

(二)國內法與國際法

這主要是以法的創製主體和適用範圍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國內法律信息資源由有立法權的主體製定,主要在本國主權管轄範圍內有效。而國際法律信息資源由參與國際關係的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締結與認可,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國際組織。

(三)實體法與程序法

這是以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的信息資源。實體法一般指以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職權、職責關係為主體的法律信息,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而程序法通常指以實現或保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使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所需程序和手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信息資源,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事實上,實體法律信息資源中有某些程序的內容,程序法律信息資源中也包括某些實體內容,兩者的信息資源有交叉的部分。

(四)一般法與特別法

一般法是對一般人、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範圍有效的法律信息資源,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而特別法是對特定的人、特定事項有效,或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內有效的法律信息資源,如戰爭時期的法。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法律信息資源具有雙重性,在一種意義上屬於一般的法律信息資源,在另一種意義上又屬於特別法律信息資源。例如,高等教育法對教育法而言屬於特別法律信息資源,而對具體規定高等教育領域各有關方麵或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法規、規章而言,又是一般法律信息資源。

(五)中央法與地方法

中央法又叫聯邦法,是指由中央或聯邦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所創製的、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法律信息資源。地方法也叫聯邦成員法,是指由地方或聯邦成員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所創製的、在地方或聯邦成員的範圍內適用的法律信息資源。

二、按物質載體分

該類劃分是針對法律信息資源的物質載體進行的。按照該劃分標準可把法律信息資源分為:印刷型法律信息資源、縮微型法律信息資源、數字型法律信息資源和聲像型法律信息資源。

(一)印刷型法律信息資源

印刷型法律信息資源是以紙張為存儲介質,通過鉛印、油印、膠印等手段,將法律知識固化在紙張上的一種文獻類型,如各種法律圖書、法律期刊、法律學位論文、專利、標準、報紙等。這類資源至今還是傳播有關法律知識和信息的主要形式。它的特點是成本低廉,閱讀方便,比較符合人們傳統的閱讀習慣;但由於占用空間較大,不宜保管,難以實現自動化管理。

(二)數字型法律信息資源

數字型法律信息資源也稱法律電子資源,指一切以數字形式生產和發行的有關法律信息資源,包括各種法律數據庫以及網絡上傳遞的各種網絡法律信息。這類法律信息資源的特點是集文本、圖片、聲音、超鏈接等各種形式於一體,傳播速度和更新速度快,時效性強,信息量大,同時具備完備的檢索功能,不受時間、地域限製,可隨時隨地存取,是當今重要的信息資源。

(三)縮微型法律信息資源

縮微型法律信息資源是以印刷型為母本,采用光學技術,把文獻體積縮小,固化到感光材料或其他載體上的一種法律信息資源,如縮微平片、縮微膠卷及膠片等。其特點是存儲容量較印刷型大,易保存,為珍貴信息資源的保存和收藏提供了可靠的條件。但縮微型法律信息資源閱讀不方便,隻有借助閱讀機才能閱讀。

(四)聲像型法律信息資源

聲像型法律信息資源又稱視聽資料或聲像資料,屬於非文字形式的法律信息資源,可通過聲音、圖像傳遞法律知識、法律情報,給人以直觀、形象的感受,包括幻燈片、電影電視片、錄像帶、錄音帶、VC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