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二:撿錢不還要獲刑
小時候老被要求寫“好人好事”。小老冰雖然不是壞人,可也沒法子老做好事啊,再說哪有那麼多好事可做呢,於是小老冰經常咬牙切齒地忍痛割肉,把從冰娘兜裏偷偷摸摸掏出來的一分兩分錢交給老師並說是從馬路上撿來的,其實當時真想去買個糖吃,不過卻突然想起了三大主義八項紀律還是三大紀律八項主義,“一切繳獲要歸公”,想起了敬愛的雷鋒叔叔,想起了敬愛的羅盛教叔叔,還不知道想起了誰,反正這麼著就把好不容易從冰娘那兒“繳獲”來的一分兩分錢交給了老師。那時候從來沒有想過那一分兩分錢的下落,現在回頭想起來多半是買成糖進了老師家孩子的肚裏。
不管是不是有點荒誕,有點“拾金不昧”的覺悟總不是壞事,以後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那樣想。而且老冰確實拾了“金”從來不“昧”,當然也沒有拾到過能稱得上是“金”的東西。撐死就髒兮兮的兩毛錢什麼的,喊一聲,往辦公室的窗台上一放。有自認苦主的,拿了去,當場沒有苦主現形的,過兩天哪個睡過頭沒吃早飯就來上班的MM會拿了溜出去弄根油條墊饑。
就這樣一直還自認為是個好人,起碼品德好。後來到20世紀80年代公布了《民法通則》,裏麵有一條“不當得利”,好像才從理論上解決了這個“拾金不昧”的問題。說那本來就是不應當拿的,應該上交。這時候才知道原來“拾金不昧”不是什麼好人好事,它本來就不應該“昧”,“昧”不僅僅是不道德,而且是犯法的,小時候常常叨叨的一句話“撿的當買的”,原來不對。
不對歸不對,但好像照樣有人在昧,沒人把“昧”當一回事。就算自己不當心丟了什麼,找回來的幾率好像不太大,起碼老冰沒碰到過。
那還是老冰剛到日本不久的時候,一天辦公室裏一個人遲到。那天也沒有交通事故什麼的,正當大夥兒分析這主遲到的原因時,正主兒來了。掛著一臉的官司,進門就叫,“倒黴,撿了個‘財布’”。
當時的老冰也知道“財布”就是“錢包”,心想撿了錢包怎麼倒黴了?裏麵有錢“昧”了它,沒錢扔了它不就行了嗎?那位卻一直往下說:“在那兒等了十分鍾也沒有人來認,到了‘交番’(警察派出所)一個警察也沒有,結果給耽誤的,這不遲到了!”於是辦公室裏就開始一起研究那隻“財布”起來,一番研究之後發現裏麵有6萬多日元現金,按當時的彙率有700美刀左右吧,還有些信用卡什麼的。
頓時大家一起緊張起來,有人就打電話給交番,說撿到了一隻這樣的“財布”,因為本人要急著上班,所以就帶到公司來了,現在應該怎麼辦?如果警察叔叔不怕累來拿也行,等到下班再送到交番也行。好像當時交番的回答是因為撿到東西需要辦的手續不少,所以還是下班後讓本人到交番來吧。
當時這件事讓老冰挺感動,覺得日本人素質挺好,拾金不昧。捫心自問自答才發現如果是老冰的話,600日元以下“不昧”的可能性還挺大,以上就不好說了。麵對這6萬日元,老冰幾乎不太可能想起雷鋒叔叔了。
老冰當時並沒有弄明白大家為什麼突然慌亂了起來,後來才知道,這是因為日本法律規定撿到東西昧為己有的話視如盜竊罪。就是說不趕快處理掉的話弄得不好會出麻煩。
2007年8月左右出過這麼一回事。老冰看電視的時候突然看到一條新聞是“海自二等海曹盜竊被捕”,說是海上自衛隊一個43歲的二等海曹在便利商店偷了個“財布”,被抓了起來。這絕對吸引眼球。老冰就一邊琢磨著這個海曹是怎麼個傻瓜,一邊等著看詳細內容。你想,都已經43歲,準備退休的人了,怎麼會為了一個財布把人生全砸了,是不是傻?這下是不是被判刑還不知道,反正開除出自衛隊是肯定的,工作沒了,退職金也沒了。再說了,在日本像掏兜這種高技術含量的小偷不多,就老聽說從韓國有成幫結夥的鉗工們到日本來撈世界,怎麼這位難道是韓國人的徒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