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 火化(1 / 2)

翌日。

今已經是陳行來到場景的第十五,不知不覺中,已經是半個月過去了。

刑場內,司法戒備森嚴,閑雜人等根本無法靠近。

不過對於事先已經有所準備的陳行來,這並不是問題。

他隻需要在刑場的方圓五公裏內,找到一處製高點,然後通過白澤之瞳的效果,就能輕易的看清楚刑場內發生的一切。

處刑的過程很簡單,一槍打向心髒。罪犯流血倒地,一分鍾左右就血盡而死。而這個時候,戒備並沒有解除,而是有一輛普通的麵包車直接開進了刑場。然後幾名身穿白大褂的醫生模樣的人走下車來,竟是現在就開始對洪權的屍體進行解剖!

在遠處觀望的陳行眯起了眼睛!

他查閱過A市《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有規定如下:

(一)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必須按照刑法有關規定,“用槍決的方法執行”。執行完畢,經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亡後,屍體方可做其他處理。

(二)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

(三)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準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五)屍體被利用後,由火化場協助利用單位及時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處理的,由利用單位負責;

(六)在漢族地區原則上不利用少數民族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執行本規定時,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慣。

而洪權的身份正好是無父無母,沒有任何的親人,也不是少數民族!這就符合了上麵的某些規定。那麼也就是,眼前的這輛麵包車,應該就是某醫院前來解剖摘取可利用器官的醫生!

看著這群醫生現場將人開膛破肚,麻利的摘取了洪權的角膜、肝髒和腎髒。然後留下血肉模糊的屍體簡單的被一席白布蓋上,麵包車迅速的開走了。

這個時候,又是一輛有著火化場標識的火葬車開了進來,一番手續的確認之後,兩名力工將屍體一抬抬進車裏,也麻利的開走了。

陳行在遠處分別記下了麵包車和火葬車的車牌號之後,思考了一下,選擇了跟上火葬車。

拖著洪權殘破不堪的屍體的火葬車一路低調前行,然後來到火化場。

由於洪權沒有親人,又是死刑犯的身份,所以自然就沒有什麼火化儀式,也沒有人等待領取骨灰。所以程序是走的極快,當遺體送到,當就準備開始火化了。

火化的過程也很簡單,就是將屍體裝入包裝袋裏麵,然後放入火化爐進行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