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由全麵發展的實現
一、自由是法治的核心價值
“法治不僅僅意味著法律秩序和相關的操作技術,也不僅僅意味著有更多的社會關係由法律調整。對法治的目的性價值理解著眼於法治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反映著法治的宗旨,“依此,法治被看做一種培育自由、遏製權勢的方法,看做人類作為負責任的道德主體或自由意誌主體所從事的一種道德實踐。”這樣的理解可以往前推至亞裏士多德。亞裏士多德認為國家和法律的最終目的在於促進正義和善德,他把法律的權威看作道德理想的一部分。的著名論斷。哈耶克也指出:“當我們服從既定的、不管對誰都適用的一般性抽象規則意義上的法律的時候,我們沒有服從他人的意誌,並因此是自由的。這是因為,立法者並不知道他的規則將適用的特定案件,同時,適用規則的法官在按照既定的規則體係和案件的特定事實得出結論時是無可選擇的,這樣,就可以說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馬克思主義哲學立足於積極能動的社會實踐的觀點來說明人的自由的本質,認為人是由於有表現自身的真正個性的積極力量才得到自由,“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和對客觀世界的改造”。馬克思把人的發展過程概括為三個基本的曆史階段,其最高階段是建立在個人全麵發展和他們的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即人的自由而全麵發展的階段,它賴以實現的基本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麵:外部可能性空間的不斷拓展;人自身自主選擇能力的增強;為每個人的自主選擇創造條件,允許並鼓勵每個人做出自主選擇的社會形式--自由人的聯合體--的形成。
自由不僅是人類不斷完善自身能力的前提,也是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源泉。基於人的個體性差異和衝突,人類自由本性隻有在一定的社會秩序中才有可能更好地體現。目前,法治是保障人類自由本性充分發揮的最佳生活方式,自由是法治所追求眾多價值中的核心價值。
(一)人的自由本性通過實踐來展開決定了法治的核心價值是自由
生存論自由是馬克思考察人的本質的基本出發點和核心。馬克思認為,生命活動的性質包含著一個物種的全部特性,它的類的特性,而自由自覺的活動恰恰就是人的類的特性。人通過實踐,既滿足自身的需要,同時也實現和確證自由自覺生命活動的本質。自由的實現是一個在人類現實社會中具體的實踐過程,需要協調個人之間、群體之間及個人與群體之間的衝突,需要合理配置個人與社會的權利和義務。“自由的實質是個人與社會、個人的獨立與社會的整合、個人的發展與社會的發展的關係,因而也是個人與社會之間雙向的權利和義務配置。在解決個人自由與社會整合這對矛盾中,真正有效的、良好的調節方法是社會承認和保護個人的自由,並把自由置於社會的普遍利益之中,使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因此,為了保障自由的實現,人類社會必須通過法治來約束人們的自由意誌,從而使主體間的自由意誌能互相協調、和平共處。
(二)法律是人類自由本性的外化決定了法治的核心價值是自由
法律是社會規則抽象、係統的展現,是人類自由本性在社會實踐中外化的結果。“可以這麼說,沒有人類自由意識的出現和對其規則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無從發端。換言之,自由是法律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馬克思認為,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法律不是壓製自由的手段,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因此,自由是人的類本質的體現,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為基礎並且是自由的實現,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形式。
(三)法治為了保障自由而運行的宗旨決定了法治的核心價值是自由
法律是為了保障人的自由本性的充分發揮而生成的。因而,自由是當今世界一切法律的精神內核和價值追求。體現自由、保障自由、發展自由,應當是所有法律的精髓。任何扼殺自由或對自由的不當限製的法律都是對於人類自由本性的違背,都應當被反對、修正,從而使自由成為法律內含的時代精神。法治是目前人類實現自由的最佳方式,人類的自由本質在現實中通過法律轉化為權利,隻有權利化的自由才是明確的、具體的,自由的權利化是人類自由本性現實化的基本途徑。在哈耶克看來,權利是獲得或實現自由的方式,隻有獲得權利才能得到自由。權利是承認自由的結果和爭取自由的依據。其實,不隻是法律權利以自由為目的,法治的整個運行都以自由為目的。從法律的授權性、禁止性和義務性規範來看,法律上的授權固然是對自由的法律確認,法律上的禁止和義務也應是為確保自由而設立。離開了自由的法律授權、法律禁止和義務其本身就失去了靈魂。從法律的製定和法律的實施來看,法律的製定要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以自由為核心;法律的實施必須以自由為宗旨,法律的保護或打擊、獎勵或製裁都應以自由為依歸。因此,法律是人們實現自由以及保障自由的武器。法治是法律的良好運行,是個人自由的重要保障,標定了個人行動範圍的基本界限,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保障自由免受侵犯。“法治中的自由實質上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問題到這裏隻是一個方麵。法治的價值一方麵意味著自由的法律限製或法律的尺度;另一方麵也意味著法律這一尺度本身應具有一種‘尺度’。法律的自由並不意味著法律可以對自由實行任意的限製,法律本身應遵循一種原則和尺度。因此,對自由的限製絕不能任性,除應有限製的理由外,尚須遵循正當性原則、不貶損原則和最低性原則,以此保證限製自由應以關懷自由為精神內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