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法治化提供了環境依據
自1999年全國人大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式載入憲法起,依法治國成為我國治國的基本原則。在教育領域,依法治教經過50多年的實踐,不斷地總結和完善,時至今日,條件已基本具備。目前,我國教育管理開始實現由以人治為主向以法治為主的管理模式的過渡。
一、良好的法律文化環境正在形成
50多年來,我們經曆了從肯定法治到肯定人治而否定法治,直到近20多年來又重新肯定法治,最後形成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第13條的曲折曆程。這一不斷的探索過程使國民和政府都意識到法律之於教育行政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國基本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體係,為有法可依、依法治教創造了條件。十幾年來的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不但守法意識增強了,而且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的受教育權利的意識也增強了,突出表現為近幾年來有關受教育權的糾紛案數量上的逐步上升。學校及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也從過去盲目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曆史陰影中走了出來,開始自主地依法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
二、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推進
(一)行政執法與教育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或適用法律、法規的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或適用法律、法規的活動,從廣義上說包括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即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製定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活動;行政機關的執行法律、法規的活動;以及行政機關的司法活動,即行政調處、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行政救濟活動。從狹義上說,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或適用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有行政強製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之一,它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或適用法律、法規,對教育相關主體作出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製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是教育行政執法。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其委托的有關直屬機構,執法的依據是國家、地方的各項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執法的對象是各類教育相關主體,包括適齡兒童、少年和他們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各級各類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
教育行政執法的實施通常采取如下幾種主要的措施:其一,教育行政許可。教育行政許可是教育行政機關針對其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從而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沒有申請,便談不上許可。其二,教育行政命令。教育行政命令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要求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設定義務的行為,要求相對人必須履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如教育行政部門對下屬學校的亂收費行為發出停止收費的通知,並責令向被收費人退回所收費用,就是一種教育行政命令。其三,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處罰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人依法所作出的一種製裁。它是行政執法行為的最明顯的形式。原國家教委於1998年發布的《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了教育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與管轄、處罰種類與主要違法情形、處罰程序與執行等方麵的內容,是教育行政機關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基本依據。其四,教育行政檢查。教育行政檢查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對相對人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強製性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一種單方強製性行為,無須被檢查相對人的申請和同意。這種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在工作中是非常普遍的。如教育督導部門對學校教育教學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其五,教育行政申訴。教育行政申訴,是指教育法律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國家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國家行政機關按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理的製度,包括教師申訴製度和受教育者申訴製度。其六,教育行政複議。教育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該教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政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隨著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正式施行,教育行政複議已日漸成為教育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