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優位原則的內涵

所謂法律優位,是指行政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采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法律對於行政權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行政,行政作用而與法律抵觸者應不生效力。具體地說,法律優位原則就是指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抵觸,行政主體不能采取與法律相抵觸的任何措施,法律與任何行政行為相比都處於最高位階。這一要求主要有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方麵含有規範位階的意義,處於高位階的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低位階的法律規範,從而使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最終達到內部的和諧與統一;另一方麵,“行政規定和行政習慣隻能在法律的範圍內具有依據價值,但不允許將其置於法律之上”。

法律優位的本來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任何法律規範,但是現在已經引申為各種法律規範之間存在高低有序的位階,上一位階的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位階的法律規範,各層次的法律規範之間保持和諧統一。應鬆年教授認為,法律優位具有以下含義:第一,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都以法律為準。凡是上一位階的法律規範已經對某一事項作出規定,下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不得與之相抵觸。第二,在法律尚未規定,其他法律規範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此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範都必須服從法律。同樣,在上位階法律規範尚無規定,下位階法律規範作了規定時,一旦上位階規範就此事項作出規定,下位階規範必須服從。

由於法律優位原則並不要求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隻需要不違背現有法律規定即可,所以,法律優位原則又被稱之為“消極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違背法律,而要達到這一目的,首先必須嚴格確立法規範之間的等級,也即法規範之間的位階;其次法律規範本身必須具體明確,切忌內容的空洞。這是法律優位原則的兩個基本前提。由於法律優位原則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禁止違法的行政行為,所以法律優位原則無論就其行為不得違法的內容,還是其無條件地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的要求,都容易為人們所理解。

二、法律優位原則對高校學生管理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高校實施學生管理行為的依據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法律優位原則的要求,對於各種不同的依據不能“一視同仁”,應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高校學生管理的最高行為準則,所有的學生管理行為與管理決定應服從憲法、法律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應遵從法律規範的位階高低,凡是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下位法不得與之抵觸,下位法如果需要作具體規定,則應在上位法所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和範圍內加以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下位法在作出規定時也應符合上位法所體現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