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參與原則的內涵

行政參與是指那些其利益可能受行政程序所要產生的法律決定直接影響的相對人充分而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的製作過程,對這種決定的結果發揮積極的影響和作用。相對人通過其自主、自願、有目的的參與行為的實施和自由意誌的表達,影響行政決定的形成,而不是被動地接受行政決定。在行政程序法上,參與包含自治的含義,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過程並影響行政決定的作出,這意味著相對人作為獨立的和主動的權利義務主體通過具體的行為促使這一過程產生符合自己真實願望的結果,有權按照自己的自主意誌發動行為、影響結果,而不是僅僅作為一種客體被動地聽從別人來安排自己的命運。因此,參與是主人意識的體現。行政參與的本質是通過一種法律程序實現對行政權的製約,具有程序法律意義。

行政參與原則,是指法律上所確認的為保障受行政活動結果影響的人有權參與到行政管理之中並對行政決定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的原則。行政參與原則是現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這一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中的確立,使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行政活動中被動的受體,而成為具有積極意義的主體一方。相對人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行政法治的終極目的即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權公正行使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參與原則也使得被視為“行政程序生命所在”的行政公開原則更有意義。沒有行政參與原則,公開原則充其量隻是讓相對人知曉某些信息而已,行政相對人還隻是可知而不可為,其民主權利依然無法真正實現。值得注意的是,與程序公開原則重在使相對人“知”相比,參與原則重在相對人的“行”;與程序公正原則重在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行為的客觀要求相比,參與原則重在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主觀加入。

行政參與作為一項法律基本原則,包含著如下基本內容:

其一,參與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權是行政主體一項十分重大且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有重要影響的權力,從國外的實踐來看,主要從議會的授權法、法院的司法審查和公民一方的程序參與兩個方麵來加以控製。行政立法,雖然不是代議製下所說的全體國民意誌的反映,但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國民意誌,依然應該是其所追求的目標。相對人參與行政立法,要求從法律和製度上保障相對人參與行政立法過程的充分機會和有效途徑,並對有關立法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的影響和作用,即不僅要保證相對人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機製使決策者對這些主張予以認真、實質性的考慮。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為,能發揮相對人的積極作用,提高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公正性、合理性方麵的標準,便於它們的順利施行。相對人參與對行政主體也具有製約性,它能防範行政主體在立法中的不正當目的,強化行政主體的民主行政意識,克服專斷和任意性。

其二,參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與相對人的權益具有最為密切關係的行政權運作方式,相對人參與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最為直接、最為普遍的行政參與方式。“二戰”以後,特別是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製定和實施後,其現代行政程序的理念廣泛而深入地影響了各國的行政法製建設和行政法學理論。發達國家相繼通過立法,確立了相對人參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的權利,尤其是在權益將受到行政權力的不利影響時,各國法律一般都賦予相對人以提出陳述、申辯乃至要求聽證的權利。在我國,《行政處罰法》、《價格法》、《立法法》等,都規定了相應的參與製度和程序。目前已經頒布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和正在製定中的《行政強製法》等都對相對人參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予以高度的重視。可以說,隨著現代行政程序理念的進一步普及和深化,相對人參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的機製將會不斷得以健全和完善。

二、行政參與原則對高校學生管理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應自覺遵行行政參與原則的精神實質及其相關要求,在行使學生管理權的過程中切實保障學生民主參與權的實現。

(一)高校管理者應明確學生參與權的含義與特征

高校管理中學生的參與權是指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學生所享有的,充分而有效地參與到高校事務的管理過程中,並發揮其積極的影響和作用的程序性權利。學生通過其自主、有目的的參與行為的實施和真實意願的表達,影響高校管理決策的形成與具體管理行為的施行,而不是被動地接受管理者作出的相關決策與行為,從而有助於實現高校事務的民主決策和科學管理。在高校管理的實踐中,學生參與並影響管理過程的進行意味著學生是教育管理關係中富於能動性的、具有積極意義的主體一方,而不是僅僅作為管理的客體被動地聽從管理者來安排和決定與自身利益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事務。學生對參與高校管理的熱情與期待正是法律地位不斷提升的大學生其主體意識日漸萌發的生動展示。

高校管理中學生參與權的行使具有如下的基本特性:

(1)自主性。參與高校管理是學生在其真實意願支配下自主產生的行為。學生行使參與權的自主性是基於如下的理論預設,即學生在對學校管理決策與管理行為的判定上是一個富有理性精神的人,一個理性的人不會聽任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管理過程的進行而無動於衷,其必然會通過積極的參與去影響管理決策與行為的最終形成。

(2)有效性。意指學生不但在形式上參與高校管理過程,而且能夠積極地影響管理決策的形成和具體管理行為的施行,體現在:其一,學生的參與具有明確的目的,即爭取某種結果或者改變某種狀態,使管理決定按照自己信賴的標準得以形成;其二,參與是學生的一種實際行動,而不是單純的權利需求和主觀願望,學生應當有機會通過積極的活動切實地參與到高校管理權運作的過程中去,而不能隻是作為旁觀者靜觀過程的進行而無所作為;其三,參與必須達到一定的廣度與深度,即在高校管理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地讓利益相關的學生都有表達的機會並確保學生的參與行為對管理權運作的實際影響力,或者說學生的意見被實際采納和受到重視的充分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