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1 / 3)

學生地位變遷的新理念

當前,高等教育領域內立法的發展變化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動向,那就是在不斷尋求確立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最佳關係。因為多年來高校教育管理的實踐表明,高校的和諧穩定與可持續發展需要一種恰當的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關係結構來支撐。規範高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相關立法曾表現出的傾向如強調學生對教育管理的服從義務、忽視保障相對人學生的權利、輕視體現民主精神的高校教育管理的程序製度等,在不斷演進的高等教育法治化進程中已引起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及其他社會主體的關注甚至質疑。

伴隨著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深入發展,“教育法治”與“依法治校”的觀念已日漸深入人心,學生作為高校教育管理關係中的相對一方,其法律地位實際正朝著與高校主體地位趨於平等的方向發展。這一趨勢在2005年教育部新頒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著更為清晰的顯現。為此,管理者應當樹立一種十分重要的新理念--正確認知與評價高校教育管理中學生地位變遷的新理念,以高校學生法律地位的提升、法定權利的擴展以及積極作用的發揮等為分析的基點,從多維的視角對當前高校教育管理中學生地位的變遷進行客觀的、準確的認知與評價。

一、學生從教育管理的消極客體到具有權利義務的積極主體--走向衡平的高校教育管理法律關係

在國家創製的相關高等教育法律規範與高校設定的規章製度中,高校學生曾被作為教育管理的消極客體來定位,即他們在高等教育法律關係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製支配的相對一方。教育管理機製的設計側重於方便和強化高校對相對人學生的管理,無論是高校權力與學生權利的分配,還是學生管理程序的設置,抑或是教育糾紛的解決,無不體現出對相對方學生的製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五十多年來高校學生管理及相關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國高校在製度設計方麵側重於管理和規範,對於學生權利保障和救濟則相對薄弱。隨著時代的發展與變遷,應當看到的是,在當前高等教育的相關立法中,從權利義務關係的角度來定位學生已是基本的趨向,即強調學生並不是單純意義上受高校管理支配的消極客體,而是在教育管理過程中與高校互有權利義務關係並發揮著自身能動作用的積極主體。這在現有相關教育立法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尤其是教育部新《規定》中有著非常充分的體現。高校學生從教育管理的消極客體到具有權利義務的積極主體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高校學生的法律地位,也清晰地展示了高等教育立法的重大變遷。當然,這種變遷是可以而且也應該到社會生活的不斷變革中找尋到其深刻的現實基礎。

(一)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推行使學生的利益主體地位真正得以確立並由此引發了高校與學生相互關係上的重大轉變

隨著我國社會向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變,高等教育體製改革逐步展開。高等教育由免費教育轉為收費教育,畢業就職由統一分配走向雙向選擇,大學生的社會生活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高等教育市場化的形成使得高校學生日益成為具有自主性、自覺性、自為性的利益主體,進而與高校的關係也有了質的變化。在學生看來,他們通過價值交換的手段部分地取得了對高校教育資源的使用權和消費權,他們已經開始把在高校接受教育管理的過程理解為接受特殊服務的過程並在這一過程中當然地取得了作為消費者的利益主體地位和主張法定權利的資格。因而隨著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推行,高校與學生之間單向性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已經打破,趨於衡平的高校教育管理關係正在形成,學生日漸成為高校教育管理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積極主體,其與高校間所構建的教育法律關係也具有了更多平等與均衡的特質。

(二)高等教育改革所積極倡導的教育理念的轉變及其相應教育法治實踐的展開,為高校學生主體地位的確立提供了必要的客觀環境

當前,高等教育改革積極倡導“以人為本”、“學生權利本位”的教育理念,倡導高校教育管理的民主法治化並由此推進了高校教育法治實踐的積極開展。這一過程的不斷演進使得過去高校教育管理中以管理者為本位、強調管理權力的實現與學生對教育管理行為的服從為特點的教育管理關係得到根本性的轉變,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精神的高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實踐不斷得以拓展,教育管理過程中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主法治關係正在形成。所有這些使得學生的受教育權與各項民主權利在憲法原則的基礎上被極大地豐富與具體化了,也為高校學生主體地位的確立提供了必要的客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