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三章(1 / 2)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學校、教師教育管理行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教師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學生認為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為侵犯了其合法的受教育權,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作出申訴決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申訴程序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申訴過程中要盡可能地加強學生和學校、教師的溝通,鼓勵通過非正式的申訴程序解決爭執。

第五條學生對申訴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訴訟。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六條學生就下列情形之一,可依照本規則申請申訴:

(一)學生認為不應當被認定為退學進而注銷學籍的;

(二)學生認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包括:獎勵不公正、教學中的不公正行為、學業評價不公正);

(三)學生對處罰不服的;

(四)其他應當申訴的情形。

第三章申訴程序的相應機構

第七條學校設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

申訴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行政人員組成。其中由行政人員組成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章非正式的申訴程序

第八條學生在啟動申訴程序之前必須試著和有關的參與方通過非正式的程序解決爭執。可能參與申訴的各方有責任客觀地討論爭執。

第九條如果在上一步驟中爭執沒有解決,學生必須和院長(係主任)或者是學生所在單位的管理者麵談,並在十日內從院長(係主任)或者是單位的主管者那裏要求得到一個關於非正式申訴的書麵陳述,作為解決爭執努力的結果。

第五章正式申訴程序的啟動

第十條學生在得到書麵的非正式申訴程序結果後,可在七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交正式的書麵申訴申請,啟動正式的申訴程序。

申訴申請需附非正式程序解決的書麵結果複印件。

第十一條申訴委員會在收到學生申訴申請的三日內由秘書處將申訴申請發送申訴相對方,申訴相對方應在三日內提交書麵答辯。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在收到學生申訴申請的三日內由秘書處從申訴委員會成員中選擇一名教師、一名學生和一名行政人員組成聽證小組。行政人員任聽證小組組長,將負責組織聽證。

聽證小組的成員應立即得到學生申訴申請的複印件。

來自於申訴相對方同一個院(係、所)的委員必須回避這一次申訴會議。委員會的任何一個成員也可以對某一個特殊的申訴會議自行提出回避。

第六章聽證程序

第十三條聽證參與人限於學生和谘詢者(如果允許),申訴中指定的相對方和谘詢者(如果允許),被要求作證的人員以及聽證小組成員。

第十四條聽證小組組成的三日內應當安排好聽證的日期、時間、地點。

所有的聽證應當在正常的教學日內進行,但應避開學生的考試日期。

第十五條聽證應當最晚在收到學生書麵申訴申請的十五日內舉行。

聽證小組有權力因為不得已的、善意的原因延期舉行聽證。

在征得申訴參與的主要各方的同意後,聽證小組可變更聽證的日期、時間、地點。

第十六條聽證小組在聽證舉行的七日前向聽證參與各方下發聽證通知,聽證通知的內容包括:

(一)聽證的日期、時間、地點;

(二)聽證小組成員的名單;

(三)聽證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

(四)其他。

聽證通知應附申請資料、相對方的答辯,和非正式申訴程序的決定的複印件。

第十七條學生和申訴相對方,均可在聽證結束前就聽證小組的成員提出質疑,申請回避。申訴委員會有權決定回避。

第十八條聽證應配備記錄員一人。

第十九條聽證的舉行,應當依照以下程序:

(一)學生表達自己的申訴、出示證據和證人;

(二)申訴相對方出示證據和證人;

(三)雙方可以爭辯、相互詢問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