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黃金交易法律法規(1)(1 / 2)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餘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人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製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占有。

第六條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2、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標準合約征求意見稿

一、交割單位

黃金標準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每手300克,交割單位為每一倉單3000克,交割必須以每一倉單的整數倍交割。

二、質量規定

(1)用於本合約實物交割的黃金,必須符合國標GB/T4134-2003,其中金含量不低於99.95%。

(2)外型及塊重。交割的黃金應為錠,每塊金錠重量為1000克或3000克。

(3)每張倉單的溢短不超過±1%,每塊金錠磅差不超過±0.1克。

(4)每一倉單的黃金,必須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

(5)每一倉單的黃金,必須是本所批準的注冊品牌,須附有生產者出具的質量證明書。

(6)倉單須由本所指定交割倉庫按規定驗收合格後出具。

三、交易所認可的生產企業和注冊品牌

用於實物交割的黃金,必須是交易所注冊的品牌。具體的注冊品牌和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公告。

四、指定交割倉庫

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異地交割倉庫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規定並公告。

3、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采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交易所交易地點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四條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為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種、質量與報價方式

第五條交易品種為黃金、白銀、鉑。

第六條黃金交易品種為標準牌號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和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為標準牌號Ag99.99、Ag99.95兩種。

鉑交易品種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