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概述
(一)法的概念在我國,法的分類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根據法的調節手段,分為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另一種是根據法所調節的社會關係,分為經濟法、勞動法、教育法和衛生法等。其中民法、刑法及衛生法與護理實踐密切相關。
刑法是處理侵犯公共安全和利益行為的法律規範,如處理盜竊和殺人、護士使用毒麻藥品殺人等。
民法是調控公民之間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護士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醫療事故、侵犯隱私、攻擊和毆打他人等屬於民法處理的範疇。
衛生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旨在保護人體健康,調整人們在與衛生有關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
(二)護理中法的作用法在護理實踐中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方麵:
(1)可以保障護理行為的合法性。
(2)可以將護理專業人員的責任與其他醫藥衛生人員的責任相區別。
(3)可以界定自主性護理措施的範圍。
(4)可以保證護理標準並幫助護士在法律範圍內對其護理行為負責。
(三)護理立法的現狀為了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1993年3月26日衛生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護士管理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護士管理辦法》主要確立了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和護士執業許可兩個製度。該辦法對保證公民就醫安全有著重要意義。2002年4月4日國務院又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頒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8月2日和2002年8月16日衛生部又分別頒布了《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和《病曆書寫基本規範》。旨在規範醫務人員的醫療和護理行為。
第二節 護士的執業資格
根據《護士管理辦法》,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全國護士執業水平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全國護士執業考試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測量方法,即從試題編製、考試實施、閱卷評分、分數轉換等方麵建立統一的標準。考試主要內容為:基礎護理學、內科護理學、外科護理學、婦產科護理學、兒科護理學等。測試方法采用選擇題書麵考試形式。考試工作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該中心從全國各地聘任一批護理專家擔任命題委員,承擔考試命題、審題和製定考試大綱等工作,並在考試前向考生提供《考試大綱》及《考試複習資料》等考試信息。
根據《護士管理辦法》,個人隻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即取得護士執業資格,經過護士執業注冊後,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護士,享有護士的權利,並履行護士的義務。
《護士管理辦法》實施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發布了《護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開始著手進行護士執業注冊工作。護士執業注冊機構一般為護士執業所在地的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省、市、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直屬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護士的注冊工作。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2年。注冊期滿前60日可按規定辦理再次注冊。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還規定了把參加繼續教育作為再次注冊的條件。
第三節 護理行為的法律限定
(一)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般指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並造成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分為有意侵權行為和無意侵權行為。有意侵權行為表現為當事人具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但仍故意侵犯他人的權益,在護理實踐中,有意侵權行為包括威脅、侵犯患者身體,侵犯患者隱私和誹謗,無意侵權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瀆職。
(二)收禮與受賄救死扶傷是醫護人員的神聖職責,醫護人員不得借工作之便謀取額外報酬。但患者康複或得到了護理人員的精心護理後,由於感激的心理而自願向護理人員饋贈少量紀念性禮品,原則上不屬於賄賂範疇,如果護理人員主動向患者及其家屬索要錢財、物品等,則犯了索賄、受賄罪。
第四節 護理實踐中的法律責任
(一)護士的法律責任
1.嚴格執行護理質量標準常用的護理質量控製標準包括:
(1)基礎護理質量合格率。
(2)特護、一級護理質量合格率。
(3)急救藥品器材準備合格率。
(4)五種護理文書病區報告、體溫單、醫囑記錄單、特護記錄單、醫囑單)書寫合格率。
(5)病區管理合格率。
(6)一般護理差錯發生率。
2.規範護理文書
護理文書作為病曆的一個部分,是嚴肅的法律性文件。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完整的護理記錄可以為護士免於瀆職的法律訴訟提供充分的依據。因此護士應保證護理文書書寫的及時、客觀、準確和完整。
3.準確執行醫囑從法律角度而言,護士應嚴格執行醫生的醫囑,隨意篡改醫囑或無故不執行醫囑被認為是違法行為,除非護士認為醫生的醫囑不正確,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或非搶救時的口頭醫囑。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護士必須重視以下方麵的工作以合法保護患者和自己。
(1)重視患者提出疑問的醫囑。
(2)重視病情發生變化的患者的醫囑。
(3)重視和記錄口頭醫囑以避免轉達錯誤:在搶救患者時如醫生給予口頭醫囑,護士需向醫生複述一遍,證實準確無誤後方可執行,並記錄口頭醫囑內容、給予的日期和時間以及醫生的姓名。
(4)重視難辨認、不清楚、不完整的醫囑。
另外,在執行醫囑過程中,若發現醫囑有明顯的錯誤或會對患者造成傷害,應向醫生闡明,如醫生仍執意要求其執行,護士則有權拒絕執行,並按事件發生的順序書寫書麵報告,向上級護士反映。反之,若明知該醫囑可能造成對患者的損害,卻聽之任之,如由其釀成嚴重後果,護士將與醫生共同承擔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4.藥品器材管理藥品應根據種類與性質妥善放置,設專人負責。定期檢查藥品質量,如發現變質、過期,藥瓶的標簽與瓶內藥品不符,標簽汙染模糊等,不得使用。血清製品、疫苗、某些抗生素和胰島素應置於冰箱保存。對控製使用的藥品,如麻醉、鎮靜和抗精神病藥品按特殊藥品管理規定保管和使用,防止個別護士因工作之便挪用藥品。護士應保持所有的醫療器材處於功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