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認為,原告和被告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此為雙方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身份權利,對此權利的保護,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作為孩子的父母,對孩子享有平等的監護權。被告將孩子帶回老家時,孩子不足兩歲,對母親具有更為強烈的情感依賴。根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顯示,被告未經雙方協商將孩子帶回老家,並拒絕告知原告關於孩子的行蹤,在長達三年的時間裏,人為割裂了原告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既妨礙原告直接行使撫養、教育及保護孩子的權利,更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考慮到原告對孩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的實際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格權侵害行為。因此,請求審判長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監護權的侵害!”
審判長敲響法槌:“現在休庭,三十分鍾後宣判!”
米馨紅著眼睛問寧稚:“能成功嗎?我一點都聽不懂你說的,法官他能聽得懂嗎?”
寧稚神色嚴峻:“這是第一個用《人格權侵害禁令》起訴撫養權的案子,不好說。”
米馨歎氣。
旁聽席上,十幾位到現場支持米馨的紫絲帶媽媽小聲喊道:“沐涵媽媽加油!一定會勝訴的!”
米馨感激地對她們笑了下。
三十分鍾猶如過了一個世紀,寧稚已經在思考如果這次敗訴,第三次起訴該用什麼策略了。
“現在宣判。”審判長敲響法槌。
法庭書記員:“全體起立。”
眾人起身。
法官宣判道:
“法律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依法可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法上的身份權主要包括配偶權、監護權及其他親屬身份權。
因此,父母一方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符合法律規定的發出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的條件。
本案根據法庭審理,被告擅自帶走孩子,致使原告對孩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發出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的條件。因此,本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監護權的侵害。該裁定即日起生效!”
法槌敲響,判決立即生效。
米馨聽不懂,但看寧稚臉色怔然,以為案子輸了,哭著問寧稚:“寧律師,現在怎麼辦?”
寧稚側過臉,激動道:“米馨,我們贏了!你可以接回孩子了!”
旁聽席的紫絲帶媽媽們歡呼道:“太好了!沐涵媽媽,你贏了!”
米馨惶惶看向寧稚:“真的嗎?真的嗎?”
“是的!”
……
寧稚、羅薇薇和米馨在十幾位紫絲帶媽媽的陪伴下一起走出法庭,來自媒體行業的一位紫絲帶媽媽同步直播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