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奉點了 加久壽(交了)第一章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論。複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雲。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說餘無見。長行釋。頌三門則為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雲。雲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穀向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準餘無見者。除色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唯一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第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文初也
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準其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複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為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為有對
論。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毗舍闍鬼 室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為境界有對者。結也
論。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第三釋所緣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緣複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雲。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
釋曰。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名為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為所緣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為所緣。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轉故名為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為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為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雲。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對。所緣有對執所緣境方起至現。謂起彼取果用有緣即起無緣不起皆名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 詳此四解並非論意
論。雲何眼等至說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境界。若是所緣。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為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複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能緣.所緣。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為有對。並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緣順後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並可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第二順後句 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緣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緣障礙體不相關。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雲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為善.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說。此第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