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對有關犯罪的電視節目和電影很熟悉的話,你肯定知道執法機關所麵對的古老問題是什麼:證人經常記不起自己的所見所聞。他們可以提供的細節非常之少,即使他們當時就在犯罪現場,親眼目睹、親耳聽到了一切。這種情況下法庭催眠有時便能助一臂之力。運用催眠的倒退法幫助證人回憶案發經過,能有效幫助調查人員在調查期間得更多的資料線索,為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據。
法庭催眠曆史悠久。早在1845年,一名視力超人的女子被導入催眠性恍惚以幫助找到從一個商店偷錢的小偷。她在催眠狀態下詳細描述了一個14歲的男孩,並說出了他跑出商店後逃跑的方向。這個男孩被抓到時非常吃驚,當場承認了自己的偷竊行為。當然,催眠還可以有效幫助受驚過度的證人回複對案件的記憶。
然而,從19世紀開始,催眠在犯罪調查方麵的應用在美國和其他國家都遭到了質疑。問題在於,雖然目擊證人和犯罪受害人可以在催眠作用下記起關鍵細節,但誰又能保證這些細節是真實的呢?這就是我們所稱的“虛談現象”。在這個虛談過程中,大腦在遺忘的空白處填上適合的信息(有時在提示的輔助下)。這種虛構性的回憶並不是“撒謊”,因為它並不是有意欺騙,但它確實是杜撰的。更雪上加霜的是,調查者也許知道自己想要什麼答案,於是便有意或無意的牽引證人或受害人最終說出他們想要的答案。在所謂的虐待兒童案件中也出現了類似情況,即虛假記憶綜合征。這導致的結果是,美國各個法庭對待催眠作用下獲得的證據和證詞持部分懷疑態度。以至於後來在沒有足夠的反對證據下,便主觀地認定它是一種法術,而舍棄這項技巧,這樣做不利於科學的進步。
美國各州對催眠作用下所獲證據的利用都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各州還針對獲得證據的前提製定了明確規定:同一名催眠師不應經常受雇於檢察當局;催眠師應當是名副其實的專家;所有會麵都應被錄下來;必須注意不要引導被催眠的證人說出某個特定答案。如此一來就可以保證催眠的真實性,但並非所有額外的數據都有用,這些額外資料必須與調查所搜集的證據相對照。
盡管問題重重,法律程序也極其複雜,催眠仍然在犯罪調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缺乏線索、首要嫌疑犯和進行調查所依據信息的案件中,催眠的作用更加突出。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潛意識地給出調查小組希望聽到的答案的可能性很小。而此時證人在催眠中記起的回憶就有可能提供重要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