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製定的《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涉及職工在勞動就業方麵諸多根本利益的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比如孫悟空,在進入唐僧的部門前,就應該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大家看,如果孫悟空和唐僧的公司簽訂了一份合法的勞動合同,對他的工作,待遇,報酬都經過約定,是不是就能夠保護他的權利了呢,如果唐僧拒不簽訂的,也沒關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看來,即便是齊天大聖也要法律保護才行!
說起孫悟空的經曆,最讓人歎息的還不是他在工作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是他曾經三次被解雇過,而且一次比一次慘。
咱數一數?哪三次?
第一次,玉帝聽了太白金星的話,把他叫上天庭來做了弼馬溫,從一個妖怪升華為天仙,這是N多妖怪畢生的追求,他卻得來的這麼容易。一開始孫悟空還覺得這官挺大的,但是後來才知道,這就是馬夫的頭,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公務車隊的隊長。孫悟空卻嫌官小不願意幹而私自離去,連個辭職報告也不打一個。
要知道弼馬溫這個職務也是不容易等到的。天上的神仙都很長壽,空出一個職位來不知要等幾多萬年。走了之後還不知天高地厚地打出齊天大聖的旗號,幸好玉帝寬容了他,滿足了他的虛榮心,讓他當了齊天大聖,但這個職位是個虛職,讓他又去管蟠桃園。
孫悟空就為了王母娘娘沒邀請他去參加蟠桃大會,一下子把蟠桃園都給糟蹋了,大桃子自己都給吃了,看著那個又小又澀的,留給王母娘娘了。
結果玉帝翻臉了,不僅解雇了孫悟空,還要把他治罪,孫悟空搞了一次轟轟烈烈的大鬧天宮的運動,十萬天兵天將奈何不了他,最後如來佛祖大駕光臨,把他壓在五指山下了。
對於這次解雇的過程呢,是否合理合法呢?
我覺得如果根據現在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來說,這個就是合理合法的,孫悟空的作為,在現代來說,叫什麼呢?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比如說大鬧天宮的行為,如果造成了公共財產的損失,很可能就違反《治安處罰法》應該被拘留,再嚴重呢,就違反《刑法》了,那就要追究他刑事責任了。而追究刑事責任,也屬於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
不過,要特別提醒一點,所謂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個勞動紀律雖然是企業的規定,但是這個紀律也是要合法的,而且不隻是內容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什麼叫程序合法呢,這個勞動紀律必須經過職代會討論,並且經過公示程序,才能使用,否則就不屬於違法勞動紀律了。
好了,我們看到,孫悟空第一次被天宮總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天宮公司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了,那麼第二和第三次解除勞動合同呢?
上一級我們說了,觀音菩薩可憐孫悟空讓他實現了再就業,這次悟空可是夠乖的,不但是任勞任怨,還尊師重道。估計這是通過,被壓在五行上下,五六百年的思索,才大有收獲,以後勞動要老老實實的,不能再挑三揀四,眼高手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