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什麼年齡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我們還有挺多可以說道說道的古代製度和故事。
比如說服勞役和服兵役製度,這個在古代叫成丁製度,指的就是男子達到服役的年齡。年齡規定,曆代不同。
隋朝時,把這個年齡定在了二十一歲,唐朝時把這個年齡定在了二十三歲,宋朝時是十五歲,清朝是十六歲。
到了這個年齡,你都要每年有幾天去服勞役,或者有幾年去服兵役。這個責任一般是男性承擔的,但是也有例外!
比如曆史上有個特別有名的故事,叫木蘭從軍。
這是南北朝時,北朝北魏時的故事,花木蘭的父親為了使自己和兒子逃避服兵役,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讓花木蘭同誌冒名頂替服兵役。花木蘭同誌在戰鬥中勇敢頑強,一人擊斃多名敵軍官。由一名普通農村婦女成長為一名光榮的特級女戰鬥英雄,受到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光榮接見,最後衣錦還鄉,大家才知道她是女兒身。
到了現在,這個服勞役的製度已經取消了,但是我們法律卻規定了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但是大家也要清楚,中國的依法服兵役,其實和韓國的那種義務兵役製是有區別的,韓國你是別管是誰,明星、大腕,總統的兒子,到了歲數,全都來服兵役。
中國的依法服兵役製度,其實是指如果國家進入戰爭狀態下,每一個公民都有參軍保衛祖國的義務。
我們國家現在對青年參軍還是很嚴格的,年齡男青年年滿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可放寬到21歲,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寬22歲;女青年為年滿18至19歲。為適應部隊的需要,根據本 人自願,可征集部分年滿17歲的女青年和應屆高中畢業生,包括職高、中專和技校畢業的男青年入伍。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哪些法律還規定了年齡的限製呢?
比如說,結婚年齡,古代是有限製的,在古代,男女結婚的年齡又有多大呢?據史料記載,先秦: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
到了現在,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當然了,我們大家還有一個問題特別關注的,那就是古代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到底是多大?
其實在我國古代,人民很早就認識到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關係;西周在“明德慎罰”原則的指導下,規定了“三赦之法”,即幼弱(年齡小的,七歲以下)、老旄(七、八十歲)、蠢愚(精神智障者),這三種人違法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漢朝不同的時期,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區間分別出現過:7歲到80歲。在唐朝,也是以年齡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分為三等:第一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即15歲到70歲;第二等,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人,即7歲以上到15歲以下、70歲以上到90歲以下;第三等,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7歲以下和90歲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了發展了,既有下限,又有上限。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分為四個階段: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年齡階段;2、相對有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施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應對違反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4、從寬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現行《刑法》可以看出,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隻有下限,沒有上限,對老年人犯罪是否從寬處理,也沒有規定。
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不是懲罰犯罪,高齡老年人犯罪後,受年齡和身體條件等因素的限製,即使不適用刑罰,犯罪的老年人也往往不會繼續再犯罪,刑罰的目的也達到了。我國倡導尊老愛幼的美德,對年老者采取與年幼者相似的刑事責任減免製度,符合人民大眾的普遍要求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刑法第四十九條進行了修改:“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您看看,這個對於年齡而來的法律義務規定的傳承,是不是一步步從古代發展而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