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的醫療救濟和養疾政策,在南北朝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建立了專門收容殘疾人的“六疾館”。該館初創於5世紀末6世紀初,由信佛南朝齊文惠太子、竟陵王蕭子良創設。
在兩漢之際傳人中國的佛教,到隋唐時期進入鼎盛期,寺院林立,這也使得佛教行善好施的慈善思想得到廣泛傳播,悲田養病坊在這一背景下創立。“悲田”就是對貧病孤老實施的布施,體現了佛教慈悲思想。唐朝時,僧人們開始在寺廟創辦悲田養病坊。武則天統治時期,政府開始介入對悲田養病坊的創辦和管理工作,民間慈善性質的悲田養病坊開始變為官辦慈善機構。這類救濟病患貧民的機構雖不是專門為殘疾人而設,但殘疾人從中得到關照是可以肯定的。
宋代到明清時期,除了延續前代寬疾、養疾、救疾等殘疾人政策外,在具體製度方麵又有新的發展。宋代創建福田院、居養院,收養殘疾人、孤寡老人、乞丐等,這個就有點像今天的救助站了。
元朝在各地建立濟眾院、養濟院,還設立惠民局,為貧病殘疾人提供醫療救濟。明朝承襲元製,太祖洪武年間建立養濟院和惠民局,意思都是一樣的,都是官方設立的救助殘疾人的場所。
清代除繼續辦理養濟院外,在康熙年間,還由民間力量創辦普濟堂,作為養濟院的補充,救濟鰥寡孤獨貧病者。
總之,從先秦時代開始,曆代統治者均注意對殘疾人的寬、養等措施,創建了各種救濟殘疾人的惠民機構,創造了一個較為寬鬆的殘疾人生存環境。
新中國從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殘疾人權益保護法》,標誌著對殘疾人的保護已經到了法律的階層,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會議修訂。
這條對殘疾人的康複、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進行了立法保護。大家可以看出,這條法規的出台,不隻有對殘疾人保護的曆史沿革,還有一些新的內容,比如對殘疾人的教育、就業、文化等等方麵,都做出了具體的要求。這是一個讓殘疾人活的更有尊嚴,更有自信的法律。
中國已先後頒布實施了一係列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法規。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已達50多部,殘疾人的權益保障正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正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以刑事、民事、訴訟等法律為基礎,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