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製度建設,鞏固和規範工作成果:浙江法院落實
“三項承諾”的啟示
1“三項承諾”製度建設
為切實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需求,2006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作出了以“努力做到不使有訴求的群眾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因沒有關係打不贏官司,不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執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護”為內容的“三項承諾”,並將此作為全省法院的工作主線和奮鬥目標。為使“三項承諾”落到實處,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實踐探索的基礎上製定了《關於落實“三項承諾”的實施意見》,提出了53項具體措施,報經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會同意後,組織全省法院貫徹執行,並召開新聞發布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承諾之一:不使有訴求的群眾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該項承諾以確保訴訟經濟和訴訟便利為目標,通過規範訴訟收費製度、完善司法救助機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辦案效率,進一步創新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項措施,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和經濟的訴訟救濟,確保有訴求的群眾不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主要措施有:第一,規範立案大廳,打造為民窗口。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17日下發《關於加強立案接待大廳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部署開展爭創“文明窗口”活動。加強訴訟指導,普遍建立導訴製度,並在立案大廳設置電子觸摸屏,方便當事人理解各項信息。落實和創新一站式服務、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立案調解等製度,促進立案窗口工作的有序性、技術性。第二,強化司法救助,解決百姓困難。依法擴大司法救助對象和範圍,簡化司法救助審批程序,進一步規範訴訟費的預收、結算和退費。同時,在訴訟費下降的情況下,堅持做到不降低撤訴率,不降低使用簡易案件比例,不降低調解率,不降低司法救助力度,不降低服務質量,把困難留給自己,把實惠讓給老百姓。第三,健全便民機製,方便群眾訴訟。建立多元化立案機製,在堅持立案庭統一規範管理立案工作的基礎上,全麵實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調整了民事訴訟糾紛級別管轄,擴大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方便當事人訴訟,就地解決矛盾。並通過開展巡回審判,在案件較多、交通不便的山區、農村和海島設立巡回審判點(站),在勞資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功能集中的區域設立專業性、行業性的巡回法庭。實行“無間歇”工作製,通過推行預約開庭、擇時開庭、午間法庭、夜間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種方式,方便群眾安排生產生活。並建立訴訟“綠色通道”,對涉及外來民工、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等。
承諾之二:不使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因沒有關係打不贏官司。該項承諾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通過有效規範司法行為,健全審判管理製度,穩步推進司法改革,增強司法透明度,加強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和製約,形成有理有據打得贏官司的勝訴機製,有效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措施有:第一,立足透明,以公開促公正。推行審務公開,建立案件進展情況查詢說明製度,主動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並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製度,提高當庭宣判率,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參審和監督作用。第二,立足製度,以規範促公正。通過加強審判流程管製,對立案、審判、執行及案卷歸檔的每個環節實行全程跟蹤監督,確保每個環節銜接順暢、運作高效。通過加強監督製約和加強案件質量評比、建立法官辦案質量建檔製度,嚴把審判質量關,並全麵實行判後答疑釋理,提高服判息訴率。加強審判指導,建立案件改判、發回重審通報製度,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指導,提高審計監督實效。第三,立足實效,以高效促公正。強化審限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堅持公正與效率並重,在努力加快辦案周期的同時,強調效率與效果的統一,積極探索多元化調解機製,力爭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第四,立足創新,以公正促公信。推廣行政案件異地管轄製度詳見下文:“異地交叉管轄”,破解行政訴訟難。,以公正促公信。
承諾之三:不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執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護。該項承諾以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為目標,圍繞提高自動履行率,堅持內外兼修,以內為主,運用履行成本這一“杠杆”,在外部積極構建綜合治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機製,在內部完善解決執行不力、不公的工作機製,使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比自動履行付出更大的經濟和信用代價,逐步形成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為主,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為輔的工作新局麵。第一,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組織紀律等手段,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努力構建綜合治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機製。第二,不斷完善解決執行不力、不公的工作機製,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強製其申報財產和限製出境,並通過采取公開曝光、懸賞執行、搜查、強製審計等措施促進案件的執行。第三,積極完善立審執協作機製,在立案、審判環節,依法做好財產保全工作。
在落實“三項承諾”的措施中還有其他一些具體措施。如,以提高法院隊伍素質為重點,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大培訓力度,增強法院幹警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自覺性;暢通監督渠道,自覺接受黨委、人大、政協的監督;完善法院投訴處理機製,開展定期巡查監督等,為落實“三項承諾”提供組織保障、思想保障和機製保障。
2主要成效
“三項承諾”的提出和實踐,有力地推動了浙江法院各項工作的開展。一是使司法為民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困難群眾因交不起訴訟費而無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現象在浙江法院工作環節基本得到了解決。三是立案大廳規範化建設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有效推動了法院服務水平的提高。四是有理有據打得贏官司的勝訴機製進一步完善,審判責任更加清晰,管理更加嚴格,監督製約進一步強化。實施舉措的當年2006年全省法院信訪總量、申訴和申請再審量、進京上訪量同比分別下降14.37%、17.39%和41%。五是執行工作取得了新進展,執行完結的案件中,有效執結率達64.55%,同比上升了6.5個百分點。六是法院形象有了新的提升,“三項承諾”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並得到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在全國法院係統引起了較大反響,並入選“2006年度浙江省十大法治新聞”。
3價值探索
落實“三項承諾”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根本指針。科學發展觀是對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關於發展的重要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從“三項承諾”的內容和實施看,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首先,落實“三項承諾”體現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法製意識不斷增強,對通過司法途徑公正解決糾紛的現實要求也迅速增長。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發揮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之間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切實解決打官司難、公正難、執行難已經成為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強烈期待和迫切需要。“三項承諾”圍繞立案、審判、執行等工作,出台了一係列為民、便民、護民措施,既找準了法院工作層麵上影響打官司難、司法不公、執行難的症結所在,又體現了充分發揮法院職能和遵循司法活動規律的統一、科學性與務實性的統一。其次,“三項承諾”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全麵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三項承諾”雖然隻有三句話,但它涵蓋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麵麵,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充分調動每個幹警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需要科學、合理、有效地整合、配置、利用好各種司法資源。通過落實“三項承諾”,能夠較好地實現司法審判管理與司法政務管理、司法人事管理的有機結合,人民法院硬件建設與軟件建設有機結合,立案、審判與執行的有機結合。因此,“三項承諾”的提出和落實,抓住了當前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抓住了實現法院工作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為做好法院各項工作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操作係統。再次,“三項承諾”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形成了一種統籌兼顧法院各項工作的長效機製。
落實“三項承諾”對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進行了有益探索。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的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提出了“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靈魂。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力爭在合理的、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實現。同時,公正、高效的審判隻有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同和一體遵從,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司法公正應該是“看得見的公正”,司法高效應該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權威應當是“被認同的權威”。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是對司法活動規律新認知和新總結,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標。從浙江法院落實“三項承諾”的實踐看,對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進行了積極的、有益的探索。
首先,落實“三項承諾”,在改革創新工作機製,保障司法公正上下工夫。近年來,全省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積極進行司法改革的探索,在審判方式、審判管理、執行工作等方麵都取得了明顯進展,如行政案件管轄製度的改革、判後答疑釋理、複查案件公開聽證、加強合議庭工作、規範自由裁量權、建立隨機滾動分案、案例指導製度等。其次,落實“三項承諾”,在建立保障司法效率的工作機製上下工夫。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再次,落實“三項承諾”,在建立保障司法權威的工作製度上下工夫。群眾打官司不僅僅是要一個公正的結果,更是要求最終予以實現。如果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實現,訴訟就失去了意義。基於此,“三項承諾”的最後一項,承諾“不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執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護”。在這一承諾的指引下,浙江省各級法院結合曆年對解決執行難問題進行的探索經驗,積極拓寬視野,更新思路,創新執行方法、完善執行管理、嚴格執行期限、規範執行措施和執行進度。同時,在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支持下,全麵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紀律、組織、輿論等手段,使拒不主動履行的被執行人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和信用成本,有利於掌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從而力求在根本上解決“執行難”,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