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生產,加強武備上,以此形成威懾力,使苗蠻畏之而服,這為後來禹伐三苗奠定了基礎。

禹伐三苗是兩大集團間的一次大決戰。

《墨子·非攻》載:“昔者三苗大亂,天命殛之”,“禹親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可知禹為聯盟領袖時,三苗內部發生了變亂,禹乘機以受命於天為借口,大舉向三苗進發。他在動員令中指出:“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上天“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①,申明伐三苗是因為三苗不敬神靈,且以重刑殺戮無辜之民,而上天憐念民眾,要以威武之舉來懲罰苗民,將其斬盡殺絕,征苗之舉乃上天之命。

出征前,禹舉行儀式祭天地祖先並誓師,再次表明代天行罰之意,即所謂“非唯小子(自己謙稱),敢行稱亂,蠢茲有苗,用於之罰,若予既率爾群對(封)諸群(君),以征有苗”(《墨子·兼愛》)。

據《墨子·非攻》載,戰鬥非常激烈,“四(雷)電誘(誖)祗(振),有神人麵鳥身,若瑾(奉圭)以侍。搤矢有苗之祥(將),苗師大亂,後乃遂幾”,即戰場上象雷電一樣震天動地,禹有人麵鳥身的神護佑,三苗首領被箭射中,苗師大亂,兵敗,從此逐漸衰亡。禹此役大獲全勝。

①  《呂氏春秋·召類》。①  《尚書·呂刑》。

從上述傳說中可見,堯舜禹時期的戰爭,其目的已較以前有了很大變化,不再是單純的部落之間的複仇械鬥和對生活居地的爭奪,更主要的表現為對財富與戰俘的掠奪。

如《國語·周語下》記載,太子晉諫周靈王時,追溯“黎苗之王”被滅亡的情況說:“人類其宗廟而火焚其彝器,子孫為隸,不夷於民”,說明禹征三苗勝利後,不僅僅是將三苗打敗或趕走,而是實行“亡其氏姓”,說明俘其人民為奴隸的政策,已成為戰爭的目的之一。

3.軍事民主製下的軍事首領

如前所述,遠古戰爭自仰韶文化時期就已發生,然而在原始社會末期的戰爭,雖有不斷擴大、頻繁之趨勢,但仍處於最早階段,軍事的各要素並未齊備,許多因素尚未產生或正處於孕育階段。但自有戰爭之日起,就有了軍事首領,因為戰爭是人類有組織的活動,至少得先將人集合起來才能投入戰鬥,這樣就得有人來承擔這一職能。

在原始社會氏族公社時期,人類團體的構成形式,決定了每一氏族都必須有德高望重、有經驗且在身體素質方麵有突出優勢的人來擔任首領,氏族的一切活動從生產、生活到對其他部族的械鬥、戰爭,均由其組織管理,而當部落聯盟出現後,被推選的部落聯盟首領需擔任同樣的職責。無論是氏族部落酋長還是部落聯盟首領,其職責範圍包括氏族部落活動的各個方麵,因此在遠古戰爭中是沒有專職的軍事指揮的。

部落酋長和聯盟首領實際上具有雙重身分:在日常生活中,因為他們是生產的能手,經驗豐富,德高望重而負責維持族內的秩序,安排生產;而在戰爭發生時則因為身強力壯成為勇士,被推舉為首領而組織指揮戰爭,他們組織指揮戰爭主要是憑借自己的聲望,通過動員族眾來進行。

《司馬法》所謂:“有虞氏戒於國中,欲民體其命也”,就是以勸戒的方式極力宣傳戰爭對氏族部落存亡之利害關係,使族眾認識到戰爭的必要而自覺應命從征,前麵所述禹在伐三苗前注意戰前動員、舉行誓師大會即是明證。因此他們之所以成為軍事首領是以在氏族部落中的地位為前提的。從大汶口文化時期遺址發現的墓葬可以看到,自有戰爭之時起,氏族部落首領就具有了雙重身份,因為被證實是軍事首領的墓主都極富有,這是特權的象征,也是戰爭的結果。隨著私有觀念的增強,作為部落首領,積累私有財產的欲望驅動他們利用特權去發動戰爭;而戰爭的發動和進行,使其在頻繁的掠奪中,不僅鞏固加強了自己的權力,而且帶來了大量的財富包括戰俘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