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許多兵器器型及製作技術被後來繼承發展,長期沿用;許多戰例為後人所借鑒總結以指導戰爭;許多製度和思想為後人師法光大,……所有這些都有力地說明遠古暨三代的軍事在中國軍事史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影響深遠,意義重大。 在原始社會末期和夏代,由於生產力水平低,還處於新石器時代向青銅器時代過渡的階段,因此,當時所能用於作戰的隻能是與當時生產工具同等水平的木石兵器。

而在商周時期,社會生產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以發達的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為基礎,社會進入青銅器時代,青銅兵器日益增多,並最終占居主導地位。所有這些都有力地說明了軍事的發生發展是與社會發展同步的,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決定了軍事發展的內容和水平。

其次,社會形態(政治製度)決定軍事製度的特點。

和其他軍事因素一樣,夏、商、周三代的軍事製度的產生、發展、衰亡不僅是與中國奴隸製社會發展同步進行的,而且其特點也是由中國奴隸製社會形態所決定的。

中國的奴隸製社會形態是屬於東方家庭奴隸製類型的,它在較大程度上保存了農村公社及其土地所有製形式——井田製,這就決定了夏、商、周三代奴隸製軍事製度的第一個特點,即“兵農合一,軍政合一”。

與此同時,由於古老的部落征服造成的征服者部落與被征服部落之間的巨大差別,在夏、商、周三代奴隸社會裏得到了特殊的發展,從而形成了中國奴隸社會所特有的國野分製,這就決定了三代奴隸製軍事製度的第二個特點——“國人當兵,野人不當兵”,即自由民當兵,奴隸不當兵。

以上兩大特點是夏商周三代軍事製度的總體特征。

而就每一個具體階段而言,夏、商、周三代的兵製又由於所處發展階段的不同而各有其特殊性。

夏代是中國奴隸製度的發生期,處於氏族製度向奴隸製國家製度過渡的時期,這就決定了夏代軍事製度有以領土財產為基礎的奴隸製國家軍隊與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氏族武裝並存的特點。

商代是中國奴隸製的發展期,軍事製度也因此得到充分發展,出現了以“師旅”為單位的軍事編製體係,但由於受社會發展階段的限製,血族團體在社會中仍占有相當的比例,所以作為氏族武裝子遺的以“族”為單位的軍事組織仍然存在,並且是構成奴隸製國家軍隊的一支重要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商代奴隸製雖得到充分發展,但商王還沒有取得絕對的領導權,他隻是“諸侯之長”而非“諸侯之君”,因此諸侯的方國具有很大的獨立性,經常依靠自己獨立的軍隊反叛王室,所以商王雖然是王室軍的最高統帥,但還不能無條件地支配方國軍隊。

西周是中國奴隸社會的鼎盛時期,因而奴隸製的軍事製度也發展到了較完備的階段,表現為建立了以周天子為核心的一元化軍事領導體製。

周天子不僅握有強大的王室軍,而且掌握著諸侯國軍隊的組建指揮權,同時還設立各級司馬,健全軍事行政領導機構,加強對全國軍隊的管理和控製,從根本上改變了王室與諸侯的關係,杜絕了諸侯叛服不常的局麵。

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