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軍隊組織則建築在居民組織之上,是“五家爲軌,故五人爲伍,軌長帥之;十軌爲裏,故五十人爲小戎,裏有司帥之;四裏爲連,故二百人爲卒,連長帥之;十連爲鄉,故二千人爲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爲一軍。”
齊軍的“三軍”由國君和國、高二子統帥,所以“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
管仲稱這種製度是“作內政而寄軍令”,特點是軍政合一,兵農合一,叫做“卒伍整於裏,軍旅整於郊”。
兩者互相適應。
《齊語》所述軍製與《周禮》所述周代軍製完全符合。
漢代劉劭說春秋以前軍製是“天子寄軍政於六卿,居則以田,警則以戰”①,宋代葉適說是“寓兵於農,寓將於卿”②。都是對“兵農合一”製度的精辟概括。⌒思⌒兔⌒網⌒
齊國的軍製很有典型意義,其他國家的軍製,從《周禮》一書的記載看,大體與齊相同。
南方的楚國雖然在軍製與官製的設置和名稱上往往與中原不同。
但“兵農合一”這一點則是一致的。
《左傳》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說楚王在國“無日不討國人而訓之,於民生之不易,禍至之無日,戒懼之不可以怠”。在軍則“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於勝之不可保,紂之百克而卒無後”。
說明楚國的國人也是具有亦軍亦民雙重身份,在國爲民,故訓之“民生之不易”;在軍爲士,故申儆之“勝之不可保”。
這種製度無疑也是村社組織與軍事組織的統一。
“兵農合一”製度的經濟基礎是以土地公有製爲特征的井田製度。
《漢書·刑法誌》所說周代“因井田而製軍賦”,正道出了這一問題的因果關係。
在井田製度下,每一具有士兵身份的村社社員都得到一塊由村社代表國家分配的足以維持自己和家屬生活的份地,並爲國家負擔兵役。
份地是他爲國家服兵役的基礎,兵役則是他因份地而産生的義務,兩者相輔相成。
“兵農合一”製度的基本特點,是服役人員平時散在村社爲農,戰時臨時征集爲兵。
散在爲民時,兵器收歸國家統一保管,臨事征兵時,同時發授武器,與終日兵不離手、手不離兵的常備軍明顯不同。
這就形成臨戰集結和臨時授兵製度。
《左傳》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說:“壬午,晉侯治兵於稷乃略狄土,立黎侯而還。”
這種臨時集結軍隊的作法,直到春秋晚期仍然存在。
《左傳》襄公三年(公元前570年)說:“楚子重伐吳,爲簡之師。”
襄公十三年說:“晉侯蒐於綿上,以治兵。”
襄公十八年說:“楚將侵鄭,子庚帥師治兵於汾。”
這些事例足以證明終春秋之世列國都是在戰前臨時征集部隊的。
《史記·司馬穰苴列傳》也說,齊景公任命司馬穰苴爲將軍,率兵抵禦晉、燕二國的侵襲,同時任命寵臣莊賈監軍。穰苴與莊賈約定第二天“日中會於軍門”。
說明也是臨戰征召部隊。
既然臨戰前征召部隊,當然也在戰前發授兵器,這種臨戰授兵的事例也習見於古文獻。
如《左傳》隱公十一年(公元前712年)記載,莊公準備討伐許國,五月甲辰那天,在鄭國的祖廟發授兵器,大夫公孫閼與潁考叔爲爭車發生矛盾,“潁考叔挾輈(zhōu,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