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及大逵,弗及。”
莊公四年(公元前690年)說,楚武王排列成“荊屍”①之陣,向軍隊發授戰戟,去討伐隨國。
又,閔公二年(公元前660年)說,狄人伐衛,衛將戰,“國人受甲”。
軍隊的武器,戰時由國家發授,戰後複繳還國家。
因此,國家專門設有一套保管武器的官吏和機構。
據《周禮·夏官》載其《司兵》職掌“五兵五盾”的授受。
《司戈盾》職掌“乘車”、“貳車”及“旅賁及虎士”戈盾的授受。
《司弓矢》職掌“六弓四駑八矢”的授受。
《校人》職掌“五馬之政”。
據《周禮·春官》,《司常》職掌各種戰旗,《鼓人》職掌各種戰鼓與金器,《車仆》職掌各類戰車等等。
《左傳》襄公九年則記載,宋國有工正掌管“出車”,校正掌管“出馬”。
他們“備甲兵,庀武守”。
官府收藏武器的專門場所叫做“庫”。當時列國都有這種武庫,如魯國曲阜有“庫”,高餘也有“庫”,鄭國有“襄庫”等。
在“兵農合一”製度下,平時管理村社和國家事務的各級官吏,戰時就是軍隊中的各級軍官。
齊國的“軌長,裏有司、連長、鄉良人”平時治民,戰時統軍,正是這種村社和軍旅的雙重官吏。
晉國的六卿,平日爲政府官吏,戰時爲三軍將佐。
魯國的季孫、叔孫、孟孫三家平日是司徒、司馬、司空,戰時皆爲軍帥等。
總之,列國的政事官也兼軍官,都是文、武職責不分的。
“兵農合一”的兵役製度,決定了春秋時期軍事訓練必然要在農閑時進行的特點。
這其實也是自夏、殷、周三代以來村社生活的一般規律。
《國語·周語·上》說周代“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務農的三時是春、夏、秋,講武的一時是冬,屬農閑季節。
《國語·齊語》說:“春以蒐振旅,秋以獮(xiǎn,音顯)治兵。”
《司馬法·仁本》說:“天子大愷,春蒐秋獮. 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戰也。”
這也說明了至少在春秋時期,列國諸侯不但在冬季,就是在春、夏、秋三季中的空閑時,也要組織軍事訓練。
這種軍事訓練有兩個突出特點:
一是由國家組織進行。
二是通過“蒐獮”,即狩獵的方式進行。
關於這一點,春秋時魯大夫臧僖伯講得十分清楚:“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①
講事就是習武,蒐、苗、獮、狩是四時田獵之名。
這是國家組織村社居民借田獵而習武的明證。
從《左傳》一書看,春秋時期的蒐獮活動,的確多是軍事活動。
如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年)說,晉“蒐於被廬,作三軍,謀元帥”。
僖公三十一年,“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
昭公八年(公元前534年),魯“秋,大蒐於紅,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
春秋時期“兵農合一”製度的特點取決於中國奴隸製社會形態的特點。
依據馬克思主義觀點,奴隸社會形態有兩種形式:一是古代的勞動奴隸製;一是東方的家庭奴隸製。
東方家庭奴隸製的特點是:其一,公社或國家是土地所有者;其二,專製製度基於公有製。
就我國奴隸製社會存在著土地公有(井田製)和君主專製政體這兩點來看,無疑屬於古代東方家庭奴隸製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