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及大逵,弗及。”

莊公四年(公元前690年)說,楚武王排列成“荊屍”①之陣,向軍隊發授戰戟,去討伐隨國。

又,閔公二年(公元前660年)說,狄人伐衛,衛將戰,“國人受甲”。

軍隊的武器,戰時由國家發授,戰後複繳還國家。

因此,國家專門設有一套保管武器的官吏和機構。

據《周禮·夏官》載其《司兵》職掌“五兵五盾”的授受。

《司戈盾》職掌“乘車”、“貳車”及“旅賁及虎士”戈盾的授受。

《司弓矢》職掌“六弓四駑八矢”的授受。

《校人》職掌“五馬之政”。

據《周禮·春官》,《司常》職掌各種戰旗,《鼓人》職掌各種戰鼓與金器,《車仆》職掌各類戰車等等。

《左傳》襄公九年則記載,宋國有工正掌管“出車”,校正掌管“出馬”。

他們“備甲兵,庀武守”。

官府收藏武器的專門場所叫做“庫”。當時列國都有這種武庫,如魯國曲阜有“庫”,高餘也有“庫”,鄭國有“襄庫”等。

在“兵農合一”製度下,平時管理村社和國家事務的各級官吏,戰時就是軍隊中的各級軍官。

齊國的“軌長,裏有司、連長、鄉良人”平時治民,戰時統軍,正是這種村社和軍旅的雙重官吏。

晉國的六卿,平日爲政府官吏,戰時爲三軍將佐。

魯國的季孫、叔孫、孟孫三家平日是司徒、司馬、司空,戰時皆爲軍帥等。

總之,列國的政事官也兼軍官,都是文、武職責不分的。

“兵農合一”的兵役製度,決定了春秋時期軍事訓練必然要在農閑時進行的特點。

這其實也是自夏、殷、周三代以來村社生活的一般規律。

《國語·周語·上》說周代“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務農的三時是春、夏、秋,講武的一時是冬,屬農閑季節。

《國語·齊語》說:“春以蒐振旅,秋以獮(xiǎn,音顯)治兵。”

《司馬法·仁本》說:“天子大愷,春蒐秋獮. 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戰也。”

這也說明了至少在春秋時期,列國諸侯不但在冬季,就是在春、夏、秋三季中的空閑時,也要組織軍事訓練。

這種軍事訓練有兩個突出特點:

一是由國家組織進行。

二是通過“蒐獮”,即狩獵的方式進行。

關於這一點,春秋時魯大夫臧僖伯講得十分清楚:“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①

講事就是習武,蒐、苗、獮、狩是四時田獵之名。

這是國家組織村社居民借田獵而習武的明證。

從《左傳》一書看,春秋時期的蒐獮活動,的確多是軍事活動。

如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年)說,晉“蒐於被廬,作三軍,謀元帥”。

僖公三十一年,“秋、晉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

昭公八年(公元前534年),魯“秋,大蒐於紅,自根牟至於商、衛,革車千乘”。

春秋時期“兵農合一”製度的特點取決於中國奴隸製社會形態的特點。

依據馬克思主義觀點,奴隸社會形態有兩種形式:一是古代的勞動奴隸製;一是東方的家庭奴隸製。

東方家庭奴隸製的特點是:其一,公社或國家是土地所有者;其二,專製製度基於公有製。

就我國奴隸製社會存在著土地公有(井田製)和君主專製政體這兩點來看,無疑屬於古代東方家庭奴隸製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