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類型的奴隸製在較大程度上保存了農村公社製度。所以它反映到軍事製度上就是“兵農合一,軍政合一”。
在我國古代曆史上,這種集軍事、行政、生産三位一體的“兵農合一”製度,並不隻存在於先秦時期,爲華夏族所獨有。在由原始的氏族製度向奴隸製轉化過程中,宋代遼東生女真完顔部所建立的“猛安謀克”製度、明代建州女真首領愛新覺羅·努爾哈赤所建立的“八旗”製度,都是這種集軍民於一身,“出則爲兵,入則爲民”②的民兵製度。
(二)賦、役合一的兵役製度
春秋時實行賦、役合一的兵役製度。
依據這種製度,服兵役者納軍賦,不服兵役者不納軍賦。
軍賦的基礎是井田製。所以《漢書·刑法誌》說這種製度是“因井田而製軍賦”。
周靈王二十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國司馬■掩治理軍賦,就首先清丈全國各類土地,然後“量入修賦、賦甲兵、徒卒、甲楯之數”。
從■掩治賦中,也可以看出軍賦與兵役相統一的性質,因爲其賦既包括車兵、徒兵、甲楯各種軍械,也包括甲士、步卒等服役人員。
《司馬法》一書載有春秋以前的兩種軍賦製度。
其一,“成井三百家”,出“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①;其二,“甸十六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備謂之乘馬。”②
從這兩種軍賦製度看,也都既有甲士、步卒,又有戈楯、車、馬、牛,是賦役合一的。
《孟子·滕文公》談到春秋時的賦稅製度說“使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助”,就是稅。其時野人不服兵役,所以不納軍賦而納稅,稅率是九分之一,即“野九一而助”。
“賦”就是軍賦,其時國人服兵役,所以交納軍賦,賦率爲十分之一,即“國中什一使自賦”。國人既納軍賦,便不再納稅。
賦與稅是有區別的。
《漢書·食貨誌》對春秋以前賦與稅的區別講得很明白:“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之用。”即賦供軍隊需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即稅供國家祭祀,政事需用。
但是,有些學者對於春秋時期的賦、稅分製往往認識不清,誤會爲一,結果造成一些混亂。
春秋時這種軍賦與兵役相統一的製度,其實正是“兵農合一”的民兵製度的一個內容。
它與恩格斯所說馬爾克公社中的服兵役者要“負責自己的裝備,而且還要在六個月之內,自己維持軍中的生活”,精神實質完全一致。
正因爲春秋時代的軍賦與兵役是統一的,所以在春秋時代的文獻中,“賦”字就常被用來泛指軍隊而言。
如《左傳》隱公四年(公元前719年)衛州籲對宋國說:貴君要討伐鄭國,翦除貴君的禍害,“敝邑以賦與陳、蔡從”。
“敝邑”是衛州籲對自己國家的謙稱,“賦”,即衛國的軍隊。
文公十七年(公元前610年),鄭大夫子家對晉國說,如果我們得不到貴國的諒解,“將悉敝賦以待於儵(shù,音樹),唯執事命之”。“敝賦”二字,就是敝國的軍隊。
又《左傳》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晉、齊發生鞌之戰,戰前晉軍統帥郤克請求晉侯出兵,“晉侯許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賦也。有先君之明與先大夫之肅故捷。克於先大夫,無能爲役。’請八百乘。許之。”這個\" 賦\" 字不但指的是軍隊,而且指出了這支軍隊所轄戰車數量。│思│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