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醫療保障基本知識
1.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立的背景
20世紀50年代末,我國農村曾經廣泛實行合作醫療製度,但在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集體經濟的瓦解使合作醫療製度失去了存在的經濟基礎。在舊有農村合作醫療瓦解的情況下,自費醫療成了農村占主導地位的醫療形式。在農民增收緩慢、醫療費用猛漲的背景下,農村因病致貧、返貧現象普遍存在,農民迫切需要一種新型的合作醫療製度來滿足健康要求。2002年11月,黨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 見》,提出逐步在全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爭取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含義及特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特點:一是在技術上借鑒了現代保險的原理和方法,對基金籌集,補償模式和支付機製都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在經濟發達,人口規模較大的農村地區,合作醫療開始向社會保險的方向發展。二是合作醫療比較尊重群眾的意願,采用完全自願的方式舉辦。三是有外來力量的參與和高校學者的研究。四是群眾的參與程度不高,合作醫療發展緩慢。
3.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目標: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製度,按時足額交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保證這項製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3)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試點工作的任務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一項複雜的社會係統工程,必須先行試點,逐步完善和推廣。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和探索適應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醫療服務供需狀況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措施、運行機製和監管方式,為全麵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提供經驗。各地區在試點期間不要定指標,不要趕進度,不要盲目追求試點數量,要注重試點質量,力爭試點一個成功一個,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5.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的含義
農村醫療救助製度是指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建立基金,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或者是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救助製度。
6.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的對象和辦法
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的對象:
(1)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
(2)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救助對象的具體條件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製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的辦法:
(1)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2)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3)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對於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