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履行職務的健康心態(2)(3 / 3)

逃罪心理

逃避打擊是職務犯罪分子普遍都存在的一種心理。在第一次實施貪汙或受賄行為時,多數犯罪分子心驚肉跳,往往不敢撈取數額太大的犯罪錢財,有的人對第一次貪汙受賄所得甚至不敢馬上花費,內心存有萬一有風吹草動,即偷偷退回贓款的應變考慮;有的人對於政策法律的規定理解不夠明確,對於執行職務中什麼錢收了構成犯罪認識模糊,這些人的心態是“公家沒有損失,又是私人掏腰包送給我的,收下問題不大”,他們有一種“拿著試試看,不該拿再退回”的應變心理;有的以借、以賭為名,企圖掩蓋犯罪事實,以逃避打擊;有的“大貪不犯,小貪不斷”,以“細水長流”的方式犯罪,使人查之不易;有的人實施貪汙賄賂犯罪後,細心研究法律條文的有關規定,希望從中找到一旦“東窗事發”的應變之策;上述這些精明的貪汙賄賂的犯罪分子,更善於宏觀應變和微觀應變相結合。宏觀上觀測政治氣候,在黨和國家重視並強調廉政建設,采取有力措施打擊的時候,他們會收斂犯罪活動,在自認為“風頭已過”的時候,他們往往又比較大膽地作案。在微觀上,他們善於在自己工作、生活的小圈內觀風向、辨氣候,稍感不利,便立即采取應變措施,訂立攻守同盟,隱匿、銷毀罪證,轉移髒款髒物;有的犯罪分子還會以關係、金錢開路,搞“感情投資”,四處活動,尋找“後台”,找“保護傘”,甚至拉一些自認為“有用”的人物下水,以便一旦事發有人給頂著、護著;有些公職人員在案發後產生逆向性後悔心理,即案發後,他們所考慮和關心的不是如何坦白、退髒,爭取法律寬大處理,而是後悔自己作案時頭腦簡單,考慮不慎,挖空心思彌補這一“過失”,企圖蒙混過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機關算盡,最終仍無法逃脫法律追究刑事責任的命運。

6.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的抑製

不平衡心態存在於很多方麵,如在工作上幹多幹少,在生活上拿多拿少,在責任上承擔多少,在權利上享受多少。僥幸心理則是一種投機心理,妄圖通過鋌而走險來達到一日成名或一日暴富。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的誤區不同程度的存在於每個人心理。如果不能正確把握,平衡自己的心態,將會導致失敗,及至犯罪。這種心理誤區是很多類犯罪的主要誘因,在貪汙、賄賂犯罪中表現尤為明顯。

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的表現特點

(1)不平衡心態是貪汙、賄賂犯罪的主要誘發原因。不平衡心態包括付出和回報的不平衡和周圍環境的不平衡二方麵。曾經為事業舍家撇業,曾經為革命流血流汗,多年的拚搏與付出為他贏得了鮮花和掌聲,也贏得了地位和權勢。他在前呼後擁中迷茫了,認為曾經的付出和回去報不平衡,要用自己的權力在物質上尋求“相應”的回報。

周圍環境不平衡也是引發貪汙、賄賂犯罪的重要因素。周圍環境對一個人的影響最大,和自己經曆相仿的人,甚至不如自己的人因為不正當的渠道比自己強了,比自己富了,看見別人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卻又未被查處,這種周圍環境的不平衡使金錢和利益更具誘惑力。

(2)僥幸心理是貪汙、賄賂犯罪普遍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所有貪汙、賄賂犯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觸犯法律的,由於僥幸心理的存在,認為是熟人、是親戚、是朋友,這些事就不會東窗事發,即使露出馬腳,也是一對一的,沒有其他證據,隻要自己咬住牙關就沒事。正是這種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們敢於視國家法律、法規不顧,與法律較量,鑽法律的空子。正是這種“即使我觸犯了法律,也未必會受到法律的製裁”的僥幸心理,使貪汙、賄賂犯罪不斷升級,屢打不止。

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的存在原因

(1)不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是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存在的決定性因素。這種人往往不注重學習,不注重自身的改造,又不安於現狀,不想用正確的方法尋求自身的發展,對社會的陰暗麵比較敏感,對別人的成功持嫉妒、懷疑的態度,看不到自身的不足,總想冒險、走捷徑。

(2)社會上存在的不正之風是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存在的社會因素。個別人,甚至個別的領導幹部的不正之風,給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的存在和發展留下了社會空間。這種不正之風往往能得到短期效應,使個別人找到了投機取巧的機會。

(3)法、紀規定多執行少,規定嚴處理輕,是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存在的心理因素。不違反法律的“小錯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已經違反法律,但還不“十分嚴重”,能說服教育的就說服教育,隻要“能認識”錯誤,即使比較嚴重,也可以留職察看,或者能用的還用,不能做到防微杜漸,給僥幸心理留下了滋生的環境。

如何克服僥幸心理和不平衡心態

要走出心理誤區,必須從加強個人自身學習和社會防治兩方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