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私家偵探(2 / 2)

我想到自己都已待業大半年了,加之這個公司裏有一個舊交,所以我就勉強接受了。

蘇小雯告訴我說,公司剛成立一年多,所以規模還不大,加上老板在內,共有九名人員,她本人也是剛入公司不到半年的新員工。因為工作表現不錯,且在實習期間,就為公司簽訂了五個民事代理合同,所以那兩個月雖然沒有工資,但從那五筆合同中也分到了56oo塊錢的提成。

我聽了既吃驚又佩服,“提成百分之五,就有56oo塊?那合同金額至少……十幾萬吧?”

“合同總金額一共十一萬兩千元。”

“有這麼高呀?我們公司不是一家從事私人偵探性質的民事代理公司嗎?我來之前,也在網上了解了一些相關信息,你談的那幾個合同,回報這麼高,是不是幫人追債的合同呀?”

“不是,我簽訂的那五個合同,其中三個合同,是委托我們調查婚外情的,另外兩個合同,是委托我們幫忙尋找失蹤人員的合同。”

那天晚上,我們邊吃火鍋邊談論公司的業務情況,雖然有些信息,我在之前就已通過網絡搜索有所了解,但通過蘇小雯的介紹後,我對這個行業有了更為詳細的了解。

所謂私家偵探,指政府機關以外從事民商事務調查服務的人。私家偵探機構則指公民或機構開辦屬於私立性質提供民商事務調查服務的機構。其中服務內容主要以財產調查取證、全國信息調查、人員行蹤調查、網絡詐騙調查、婚姻調查為主。

由於我國尚無任何法律確立私家偵探的法律地位,因此私家偵探隻是行使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權。私家偵探無法涉足刑事偵查活動,我國法律規定隻有國家機關特定工作人員,才具有刑事案件偵查權。

國內現有各種私家偵探機構約37oo家,從業人員約2萬多人。

作為一種職業,“私家偵探”還未被我國政府所認可。1993年,公安部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明令禁止的業務包括:受理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以及安全防範技術谘詢,涉及個人**的調查等等。

2oo2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注冊的範圍,將原來的42類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擴大為45類,其中新增的允許注冊類別包括提供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和尋人調查等“安全服務”。

雖然這些機構實際的業務範圍往往都屬於私人偵探的性質,如婚姻家庭糾紛、經濟債務糾紛、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糾紛等類案件中的調查取證等,但一般都打著“谘詢服務”和“社會調查”的招牌,多數冠以“調查公司””、“事務調查中心”、“事務調查所”等名稱,沒有一個真正叫私人偵探所的。

這個行業的主要業務有:商務打假,尋人服務、婚姻調查、子女行為監護、債務追討、行蹤調查、信用調查、知識產權調查,以及打假維權、經濟情報調查等。

近年來,私家偵探的市場需求在不斷擴大,私家偵探行業也展較快。但由於缺乏必要門坎和有效監管,行業人員構成混亂,這又反過來阻礙了私家偵探行業的健康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