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說過,蔣介石於4月9日接受北平學術界領袖的建議,在中國並沒有準備好的條件下還是應該盡量推遲與日本正麵決戰,盡量延緩正麵衝突,盡量爭取與日本達成諒解,不要很快使局部衝突演變成全麵衝突。
這些建議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有點“低調”,隻是從“大曆史”的眼光去觀察,又不能不承認自有其道理。蔣介石聽從了這些建議,故而當日軍逼近北平之際,急忙委派黃郛擔任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與日軍談判,哪怕是簽訂城下之盟,也要保全北平不受戰火的毀壞。
大兵壓境,平津不保,黃郛在與日軍的談判也非常艱難。5月22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汪精衛指示黃郛除“簽字承認偽滿洲國,割讓四省之條目外,其他條件皆可答應”,似乎有不惜一切代價保全平津的決心。
有了這個指示,黃郛與日本人的談判終於有可能獲得突破。當天(22日)晚上,黃郛與日本駐北平武官永津中佐進行密談,達成協議,寫成停戰案概要備忘錄,並迅速得到北平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承認,派專人赴密雲,向日軍請求進行停戰談判。
30日,北平軍分會總參議熊斌與關東軍參謀長岡村寧次在塘沽開始談判。31日,雙方簽訂《塘沽協定》。
根據協定,中國軍隊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以後中國軍隊不得越過該線;日本軍隊可用飛機或其他方法施以偵察,中國方麵應加保護並給予各種便利;長城線以南的上述地區之治安的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警察機關不可用刺激日軍感情之武力團體。
《塘沽協定》實際上承認了偽滿洲國,承認長城是中國的北部邊界,也就是中國與偽滿洲國的國界。至於綏東、察北和冀東則被劃為日軍自由行動區,為日本軍隊進一步控製整個華北提供了方便。
塘沽協定簽訂後,國民政府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正式成立,蔣夢麟受命出任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中日之間先前的緊張關係一度化解,在1935年初甚至出現中日“親善”的景象,許多人都認為中日之間不會很快發生戰爭。
然而日本人並沒有滿足從塘沽協定中獲取的利益,日本軍隊在少壯派軍人的主導下,始終覬覦華北地區,始終期待擴大在華北地區的利益,所以中日關係在親善的表麵下始終流淌著衝突的暗潮,華北地區各種“不祥事件”時有發生,日本軍隊便利用這些這些事件向中國施壓,換取更多利益。
1935年6月6日,日本關東軍駐內蒙阿巴嘎旗特務機關山本親信等四人由多倫潛入察哈爾境內偷繪地圖,行至張北縣北門,不服國民黨第二十九軍一三二師趙登禹部守衛官兵例行檢查,被送師部軍法處拘留,察哈爾省政府主席宋哲元聞知後立即命令釋放。
“張北事件”其實隻是一個很小的衝突,但日本駐張家口領事橋本和察哈爾特務機關長鬆井源之助則以中國軍隊“侮辱”日本軍人為借口,向中國政府提出抗議和嚴正交涉,甚至威脅日軍有自由行動的權力。
迫於日本的壓力,南京國民政府於6月19日下令免去宋哲元的職務,任命第二十九軍副軍長秦德純代理察哈爾省政府主席。23日,秦德純與日方代表土肥原談判,達成“秦土協定”如次:
(一)將駐於昌平和延慶一線的延長線之東,並經獨石口之北、龍門西北和張家口之北,至張北之南這一線以北的宋哲元部隊,調至其西南地區;
(二)解散排日機構;
(三)中國政府對日表示遺憾,並答應處罰負責人宋哲元;
中方答應以上各點自即日算起,在兩星期內完成。
此外,日本還要求:
(一)承認日滿的對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務機關的活動,並且停止移民,停止對蒙古人的壓迫。
(二)對日滿經濟發展和交通開發工作予以協助,例如對張家口—多倫之間,以及其他滿洲國—華北之間的汽車和鐵路交通,加以援助。
(三)必須對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並協助進行各種調查。
(四)從日本招聘軍事及政治顧問。
(五)必須援助日本建立各種軍事設備,如機場設備和無線電台設置等。
(六)中國軍隊撤退地區的治安,應根據停戰區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維持。
“秦土協定”使中國喪失的在察哈爾省的大部分主權,為日本軍隊蠶食華北開了方便之門。
類似事件在那時不止一樁,日本每每利用這些事件向中國要挾。1935年5月2日夜,漢奸報紙《國權》社長胡恩溥在日租界私宅被人暗殺;幾個小時後,另一份親日報紙《振報》主筆白逾桓也受到了同樣的懲罰。
對於胡恩溥、白逾桓之死,日本方麵非常惱怒,指責是國民黨所為,是排日行為。與此同時,在熱河南部活動的抗日義勇軍孫永勤部受到日軍追擊退入長城以南的“非武裝區”。這也被日本指責為破壞《塘沽協定》的反日行為。5月29日,日本天津駐軍參謀長酒井隆向中國政府提出交涉,未及中國政府答複,日本關東軍於20日越過長城,消滅了孫永勤部。這就是所謂“河北事件”。
胡恩溥、白逾桓之死,連帶著“河北事件”,終於給日本人提供了足夠的理由。6月9日,日方將一份由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簽署的“備忘錄”送到北平軍分會,要求中方照抄一份,並由軍分會負責人何應欽簽章後送交梅津美治郎。
該備忘錄要求中方:
(一)罷免以河北省主席於學忠為首的有關“責任人員”;
(二)撤廢憲兵第三團、勵誌社北平支部、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等所謂宣傳和組織抗日的機構;
(三)取締藍衣社、複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團體;
(四)撤退國民黨在河北省內的所有支部;
(五)駐守河北的第五十一軍、第廿五師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
(六)禁止中國境內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動;
(七)勿使導致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重新進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采納日本方麵之建議;
(九)與日本方麵約定之事項,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完全實行。
(十)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麵采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日本的要求確實欺人太甚,但中國政府特別是蔣介石擔心日軍乘機進攻平津,所以也不願與日本在細節上過多糾纏,當然也不想將這些承諾都付諸文字。然而在日方一再堅持下,最後以何應欽複函梅津美治郎的形式表示對“所提各事均承諾之”。何應欽與梅津美治郎兩人往來的備忘錄和複函就是曆史上所說的“何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