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皮爾警長接到一個電話,說是住在夏威夷的一個豪華飯店裏的一位客人服毒自殺了。皮爾警長立刻趕到出事現場。
侍應生向警長介紹了死者的情況:“這是一位英國客人,三天前來飯店居住,今早打掃房間發現他昨夜服毒自殺,桌子上放有遺書。”
“遺書在這裏。”飯店經理把遺書遞給皮爾警長。
遺書的正文是用電動打字機打的,隻有署名和日期是手寫的。皮爾警長仔細地看了一下,隻見日期是“3·15·90”也就是1990年3月15日。
“你能肯定這個客人是英國人?”皮爾警長回頭問侍應生。
“是的,警長。我們這裏有登記,而且我還替他給住在倫敦的家人發了一封信。”
“那麼說這份遺書是偽造的。這是一起偽裝成自殺的他殺。凶手有可能是美國人。”皮爾警長胸有成竹地下了結論。
問題:皮爾警長的證據是什麼?
皮爾警長是從遺書上的日期看出問題的。
假如這份遺書真是英國人寫的,那麼一九九零年三月十五日就應該是“15·3·90”。英國人首先是寫表示日的數字,然後才寫月的數字。
然而美國人寫法正相反,是月的數字在前,日的數字在後,即:“3·15·90”。這正好是遺書上寫的方式。
英明的決定
那天去聽市場營銷講座。
教授問:“要是你們在自動取款機多得了50元,會怎麼做?”
一些學生回答說:“會歸還給出納。”
隻有一個學生說:“會保留這些錢。”
大家聽了不以為然,教授最後發言了:“要是我,我會再試試取款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