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我們把犯罪嫌疑人紀小夫當前的審訊筆錄遞交給了本隊的兩位領導。宋建國和梁國傑兩人閱完卷宗之後便立刻下達了查找本案相關物證以及審訊方秀娥的事宜。隨後馬輝班組便負責了查找物證的事情,而我們班組則負責審訊方秀娥。
在去領導辦公室之前我們專門找到了正被關押在關押室裏的方秀娥,據同事反映,方秀娥從進來到現在,仍然是一字不吐隻字不提,盡管她已經知道了她的丈夫紀小夫已經交代了犯罪經過,但她依然不肯配合。
對於方秀娥來說,熬也熬過了,刑也上過了,但此人仍是堅毅如鐵,似乎有點打死不招的勢頭。其實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並非是定其罪行的必要依據,若有其他證據可以充分證明構成犯罪的,法院仍可以依法判決。也就是說即使方秀娥堅持不肯招供,隻要找到充分的證據便依然可以受到法律製裁。
我反複的在思考著事情都已經到這般地步了,為什麼她還是不肯招供,是她不敢麵對警方呢?還是對於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難以啟齒呢?
在此我突然回想起了一件事情,那個紀小夫是怎麼突然就如此這般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呢?於是我便問到起了馬輝。馬輝說是梁國傑把紀小夫那年過七旬的老母親請來了,在紀母的一頓勸說下紀小夫這才坦然的開口交代,紀母同樣也勸說了方秀娥但她仍舊冥頑不化。
隨後我們便又對方秀娥開展了審訊工作,在這次的審訊中,盡管我們專門請來了警隊的犯罪心理學老師來輔助我們審訊工作。但方秀娥依舊是一字不吐隻字不提。
審訊了一整個下午,愣是沒從方秀娥口中問出半個字兒而來,這下兒可真把我們的上級領導給整急眼了,後來領導們針對目前情況從而臨時決定了先把紀小夫和方秀娥兩人轉送到市看守所裏去,日後從長計議。看守所是對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以及待審待判的犯罪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
目前本次刑事案件的卷宗還不能遞交給上級檢察院,由於犯罪嫌疑人方秀娥的拒不招供,從而導致了口供方麵的缺失,犯罪動機不明確,所以還要全力查找本案遺漏的物證,隻要物證確鑿,由紀小夫充當人證,即便方秀娥不肯交代犯罪過程,法院仍然可以根據刑法依法對犯罪分子給予判處以及量刑。
為什麼說由紀小夫來充當方秀娥的人證呢,因為本次案件中這兩人的不但是夫妻關係,嚴格來說就是幫凶和同夥的性質。再因為之前在審訊紀小夫的時候當我們問到那些被害者的骨骸時,紀小夫的回答的是家裏遺留了一部分,另一部分他記得是被他的愛人丟棄了,他要我們去問訊他的愛人。從這一點自然而然就無疑的證明了方秀娥是完全參與了此次犯罪過程,隻不過紀小夫對她的某些情況不太了解。這話兒可是從紀小夫從自己嘴裏親口說出來的,這些口供已經足夠證明方秀娥的犯罪事實,他自然可以充當方秀娥的人證。
方秀娥自始至終都不肯交代她的犯罪情況,所以被她丟棄的那一部分骸骨的下落我們自然無從查找,但從這件事來說,說麻煩也麻煩,說不麻煩也不麻煩。麻煩的是,到時候偵查結束,案件宣判之後案件肯定是要公之於眾的,當那些被害人家屬得知自己的子女屍骨無全時,他們指不定會。說不麻煩呢,是說隻要馬輝他們把遺留在他們家裏的那一部分被解剖後的骨骸找到,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