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集 不知道誰是火藥桶
當我們在想象中再次把慢動作重放一遍時,發現了本案中的幾個關鍵點:
在吳晶晶拉開車門上車之前,兩個人素昧平生,是沒有生活的交集和任何矛盾的。
第一個假如,是最初在橋上,當勾海峰遇到前麵大車突然左轉靠過來,本能的急打方向盤,致使吳晶晶傾倒了身子的時候。
這時候吳晶晶坐直了身子,如果能夠理解性的,也是禮節性的勸慰勾海峰一句,“您慢點開車,咱不著急,安全最重要”,而不是那句“你這樣開車,遲早要被撞死的”,勾海峰也不會心中動怒,埋下了仇恨的種子,那麼本案也許不會發生。
第二個假如,到了小區門口時,勾海峰能忍耐一點。麵對吳晶晶對車費的質疑,他能好好的耐心解釋,甚至為了息事寧人,委曲求全,少收那四塊錢,那麼本案不會發生。
第三個假如,如果吳晶晶能夠想到,晚高峰時乘坐出租車,比平時多付出車費也很正常,掏出那14元錢付款回家,哪怕她記住車牌號碼,事後向管理部門舉報和陳述此事,那麼本案也不會發生。
第四個假如,假如勾海峰和吳晶晶遇到這樣的麻煩事時,都能冷靜處理,而不是鬥嘴和出言不遜,甚至采取簡單的暴力解決,那麼本案也不會發生。
第五個假如,再退一步,勾海峰勒住了吳晶晶的脖子,此時若能懸崖勒馬,中止犯罪,投案自首,在吳晶晶仍有生還可能的時候送她去醫院,勾海峰也不至於犯下死罪。
遺憾的是,當時的勾海峰已經被憤怒的火焰衝昏了頭腦,抱著僥幸心理殺人拋屍,將氣息尚存的吳晶晶拋入幾十公裏外三米多深的窨井內。
這一切的一切都僅僅是我們事後設定的假如,而現實生活中哪有這麼多的假如……
勾海峰殺人償命,提前走完了自己的人生旅程,那麼吳晶晶呢?
從被害人吳晶晶的角度思考,我們應該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
在市中院的庭審活動中,自始至終均未涉及被害人吳晶晶的責任問題。
因為即使勾海峰所言句句是真,吳晶晶的行為也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因此也就不能成為勾海峰減輕處罰的理由。
然而從預防被害的角度來看,吳晶晶的行為也有幾處值得反思。
吳晶晶23歲的花樣年華,再過幾個月就要大學畢業。據說她的工作單位都已經聯係好了,是一家很不錯的金融機構。
父母辛辛苦苦將她養大成人,該是她報答父母養育之恩的時候了,此時卻丟了年輕的生命。
假如事發當晚,吳晶晶沒說出那句“你這樣開車,遲早要被撞死的”,下車時認為勾海峰的出租車計價器不準,或者認為勾海峰有故意繞路的情況存在,也可以先付款(就算是忍氣吞聲的付款)。
她下車後完全可以把車牌號記下,再向運管部門投訴,想必運管部門也會認真查處,追回自己的損失,而不是用激烈的語言直接刺激勾海峰,那麼本案應該不會發生……
現在的成年人大多不容易,壓力特別大,走投無路時才會用極端方式來宣泄。
如果是因為我們的態度讓他情緒爆發,那我們就是他失去理智的最後一根稻草,結果無非是打贏了去坐牢、打輸了去醫院甚至丟了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