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沒有戒備心的女人(3)(2 / 2)

9月初,徐汝寶經濟拮據,到了山窮水盡的邊緣,便預謀綁架他人勒索錢財,目標盯在了別墅區這邊進進出出的人們。

此後,他多次從金華市區趕到東陽踩點。10月下旬至11月3日,他過來的更加頻繁,起早貪黑的下了功夫。

漸漸的他發現,一名中年婦女、也就是楊立萍,每天淩晨4點10分左右都會打著手電上山,5點10分左右下山。

從楊立萍的身材、氣質和穿戴判斷,她應該是個有錢人。

11月5日下午,徐汝寶把繩子、膠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放進隨身的挎包裏,再次從金華市區趕到了東陽。

晚上過了7點半,徐汝寶登上了白鶴山,在草蟲低吟的山上過了夜。

6日淩晨3點多,他早早起身,就在一公墓附近坐下來等候著。

淩晨4點10分剛過,他就看見山腳處有人打著手電上山。

從走路姿勢和穿著的運動衣判斷,應該是楊立萍上山了。

他連忙躲進樹叢,抑製住砰砰的心跳,屏住呼吸瞪大雙眼靜靜等候著。

等楊立萍從他跟前經過後,他突然從其身後躥了出來,勒住她的脖子,將她拉拽著劫持到了公墓區。

楊立萍極力反抗。

看到綁架勒索的圖謀難以得逞,徐汝寶狠狠掐住楊立萍的脖子,轉眼間女人昏迷過去。

隨後他將楊立萍拖到山邊一旱溝裏,發現她仍有呼吸,就用石塊猛力擊打女人的後腦,又用折疊刀切割了她的前頸部,致其靜脈斷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將楊立萍殘忍殺害後,徐汝寶又脫下她的褲子,偽造奸殺現場後匆匆逃離。

金市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汝寶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徐汝寶不服,提出上訴。

浙省高院開庭二審,認為上訴人徐汝寶為勒索錢財綁架他人,殺死被綁架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犯罪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且其兩次故意犯罪被判刑,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院核準。

最高院經複核認為,本案雖有認定徐汝寶犯綁架罪的證據,但缺乏對定案有較大價值、關聯性較強的客觀性證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徐汝寶死刑,發回浙省高院重新審理。

浙省高院經重審後,裁定以綁架罪改判被告人徐汝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被告人徐汝寶限製減刑。

徐汝寶算是從刀尖上暫時撿回了一條命,但縱然他把牢底坐穿也是罪有應得。

那楊立萍呢?丈夫失去了妻子,孩子失去了母親,一個完美的家庭支離破碎。

如果她能在早晨的陽光下和鄰居們一起鍛煉,而不是打著手電筒每天自己摸黑上山,本案還會發生嗎?

最近刷手機,看到多起或早間或晚間參加暴走的老年人。她們穿著統一的服裝,邁著整齊的步伐,喊著嘹亮的口號,儼然是拉練的隊伍一般。

鍛煉身體是好事,可有的隊伍竟然行走在機動車道上,或者占滿了非機動車道。

變道時還有人像模像樣的指揮著過往車輛,不管你開車的有多急的事,也得讓她們的隊伍先過去。

筆者一直認為,鍛煉是好事,但要注意安全,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因為你永遠不知道,誰是攜帶著路怒症病菌的司機,也永遠不知道,誰會是馬路殺手,把油門錯踩成刹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