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領導決定,把對程某審查起訴的任務交給了公訴處的兩位女檢察官。10月29日下午,23本厚厚的卷宗放到了她們的案頭。對於檢察官來說,這是一項重任,更是一次挑戰。她們暗下決心,一定辦好此案。很快,她們進入了緊張的工作狀態。審查中及時向院領導、市領導彙報審查進展情況,多次到沈陽海關走私偵察局調取、補充證據。
2002年10月31日,公訴處處長和辦理此案的兩位女檢察官來到L市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程某。
57歲的程某,頭發花白略顯蓬亂,脊背微駝,已經沒有了昔日叱吒風雲的神采,但思維敏捷,言辭適度,回避責任。
在例行常規的問話後,檢察官就幾個關鍵問題訊問了程某。程某做了如下回答:
L鐵合金廠與美國新一代公司的鈦白粉貿易往來我知道,但總經銷協議我不知道。鐵合金廠與美國飛達公司進行鈦白粉貿易活動大概是從1994年開始的。鈦白粉廠租賃給了飛達公司,是97年7、8月簽的協議,飛達公司寄過來25萬美金注冊資金,被鈦白粉廠當流動資金使用了。美國新一代公司與美國飛達公司發生鈦白粉經銷權的訴訟糾紛,我是接到飛達的傳真才知道的。後來知道在新一代與飛達訴訟期間,L鐵合金集團往美國飛達公司發300多噸鈦白粉……趙某發來傳真說美國法院已判飛達敗訴,已不允許飛達經銷鈦白粉。他想要這批貨的處分權,想讓我們委托他處理我們發往美國的這批貨。我們認為,新一代的信譽也不好,交給他處理貨款也不一定能收回來,就讓美國法庭處理吧……
檢察官問道:新一代與飛達發生訴訟糾紛期間,你是否阻止過向美國發貨,以免造成貨款損失?
程某說:沒有。我也找過律師,認為總經銷協議無效。
麵對公訴人的問話,程某搪塞狡辯,回避事實、責任。
公訴人接著訊問:L鐵合金集團什麼時間和澳大利亞BHP公司簽約生產錳鉻合金貿易合同的?
94年簽訂6年的易貨貿易總合同。
你們每年簽訂的年度小合同中確定的易貨單耗比例是多少?
最低是3.8,最高是6。
海關給你們確定的單耗比例是多少?
3左右。
你在職期間進口的原料加工成品後是否都出口銷售了?
沒有。一部分在國內銷售了。
在國內銷售的部分向海關申報並補交應繳稅額沒?
沒申報。沒補交稅額。
海關手冊核銷沒?
有一部分沒核銷,展期了。
為什麼?
麵對這一問題,程某沉默了。
提審之後,辦案人員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掌握的案件證據情況,在短暫的時間裏,加班加點,梳理思路,核實證據。於2002年11月5日,審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程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提起公訴。
在等待開庭的日子裏,辦案人的心裏從來沒有輕鬆過。她們根據案件事實、證據,以及程某不認罪的情況,預想到法庭上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認真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2002年12月3日上午,L市中法大法庭座無虛席,500多名旁聽者使大法庭看上去有些擁擠。程某一案馬上就要開庭審理了。
L市人民檢察檢出庭支持公訴,他們充滿自信,精神飽滿地走上公訴人的席位。莊嚴的國徽下,法官身著法袍,莊重威嚴,代表著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辯護席上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趙海、趙曉銳。他們將為程某進行辯護。程某被帶上法庭,他是個心理素質挺不錯的人,也許他一直在等著開庭的這一天,他的眼裏沒有驚慌,沒有萎靡,隻有最後一搏的僥幸。
9點整,審判長鄭重宣布開庭。在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庭審權利後,開始法庭調查。公訴人鎮定從容,宣讀起訴書。此時,整個法庭十分安靜,旁聽者都在認真聽取檢察機關對程某的指控:“……本院認為,L鐵合金合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海關規定,擅自將批準進口來料加工後在境內銷售牟利,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走私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程某係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單位的走私犯罪行為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程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起訴書以充分的事實和確鑿的證據指控程某犯有走私普通貨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當審判員訊問程某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什麼異議時,程某進行了辯駁,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都不成立。
進入法庭調查,公訴人、辯護人、雙方開始訊問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