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說大赦(1 / 3)

看電視新聞,突然聽到記者問起台灣行政負責人吳敦義明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馬英九是否考慮了大赦、特赦問題。吳敦義回答,尚未議及這個問題。他又說“如果要減刑,實施對象也不會包括死刑,以及強奸、貪汙等‘人神共憤’的犯罪者”。這是近些年來第一次聽到關於這個問題的議論。大陸最近的一次赦免犯罪人員也有35年了。那是在1975年3月17日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犯罪人共293名。這是接近兩代人的時間,四五十歲以下的人們基本上沒有聽過“大赦”“特赦”“赦免”這類詞彙了。

可是古代不是這樣,“大赦天下”是個經常會出現的事情,中國自秦以來的2000多年的曆史中竟大赦1200多次,如果再加上曲赦(對特定地區放赦)、別赦(個別赦免)、減等、贖罪、德音(與減等相似,死刑改流刑,流刑該徒刑,徒、杖、笞則全部赦免)等減寬措施,絕不下於2000次,平均每年一次,極其頻繁。因此通俗文藝作品中頻頻出現這類詞彙,一般民眾也是耳熟能詳。魯迅小說《風波》,背景是宣統在辮子兵大帥張勳支持下所演出的一場複辟鬧劇。小說中寫道,當“皇帝坐了龍廷了”的消息傳到紹興臨近小村時,七斤嫂的第一個反應就是:“這可好了,這不是又要皇恩大赦了麼!”“皇恩大赦”這個本屬皇帝和朝廷的政治行為,可是連一個不識字的普通農婦也都理解,而且非常熟練地脫口而出。

1.為什麼要有赦免

犯了罪、被發現而判刑照道理說這是公義彰顯、大快人心之事為什麼還要赦免那些罪有應得之人呢?這與懲罰是不是構成了悖論了呢?不是,因為法律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在文明社會裏對犯罪懲治的目的已經不是原始社會中簡單的報複,它是具有多種功能的實現社會有效控製的一種懲戒機製。統治者逐漸懂得懲治罪犯不是為懲治而懲治,因此就有了與懲治相反的赦免。當然,不是一進入文明社會、一有法律,統治者馬上就認識到這一點的,赦免製度並非是伴隨著法律產生的。赦免的思想萌芽於西周,實施於春秋戰國,真正的、帶有標誌性的一次麵向全國的大赦卻是實行嚴刑峻法的秦朝發布的。在秦“二世元年(前209)十月戊寅,大赦罪人”,這是秦政權在搖搖欲墜中不得已的選擇。此後赦免就成為曆代王朝統治的定製,有喜慶之事或災難變異等必有赦。例如開國、皇帝登基、立皇後、太子、發布新的年號、有重要的祭祀活動,乃至天災人禍,隻要夠了級別都會用赦免表示慶祝或借以趨吉避害。

2.赦免的深層原因

①濟法律之窮

迄今為止,在曆史上實行過的管理和控製社會的諸多手段中還是以“法治”較為省力、較為公正、弊病也較少,然而這不是說“法治”沒有它的局限、盲點,甚至它的優長之處,有時也會產生弊害。例如,古今法律雖然千差萬別,但如果它是良法,就有個共同點,那就是普適性原則,或說是法律的整齊劃一性,而且不論什麼人和在什麼情況下都用這一把尺子衡量,實現“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完全做到隻是幻想,但法治搞得越好,可以越趨向這一點)。然而生活現實是多種多樣的,法律再細,也細不過生活現實。這樣往往同樣的罪行由於犯罪主體不同、社會條件不同,對社會的危害與其可惡的程度可能會有天地之別。孔子反對鑄刑鼎,在儒家看來,是孔子看到了生活的複雜性,例如“共犯一法,情有淺深,或輕而難原,或重而可恕”。“於小罪之間,或情有大惡”“於大罪之間,或情有可恕”。犯的法一樣,其情節有輕重,有的很輕,如果動機極惡,也不可原諒;有的情節雖重,但無犯罪的主觀動機,也可哀矜。沒鑄刑鼎,這些都可以由法官心裁,把成文法公布出去,法官裁量的自主權沒了。孔子反對法律公開化雖然有悖於曆史的進步,但他的擔心不是毫無道理。世間既有不少善於鑽法律空子的人,也會有被人誘人法律彀中憨直的人(林衝誤闖白虎節堂就是誘人犯罪)。按律執法,固然應該,但也應該承認法律也有死角,必要時就應予赦宥以“濟法律之窮”。

另外,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沒有一個社會的法律是完全公正無瑕的。法律的製定與執行也很難做到完全公正,統治者總會把維護自己利益的條款塞進法律之中,惡法也常常會因之出現。這樣,所謂犯罪之後受到法律懲處不一定是社會公義的實現,反而可能是對社會公義的踐踏。因此,赦免、特別是對特定犯罪的“特赦”如政治犯有益於社會的整合和避免司法和執法過程中的非公正現象給社會和個人帶來更多傷害。這也是法律難以解決問題、用政治手段(赦免)來解決一例。

②啟發社會的善性

恩赦雖然是最高統治者發出的,但它體現了社會的慈悲意識。寬恕犯錯誤的人、饒恕罪人是世界上各大宗教都包含有的內容,雖然寬恕的出發點有所不同。現代倫理學也多認為,慈悲、憐憫、寬恕等美德都是凝聚社會的力量,有助於實現社會的和諧。當然,慈悲、寬恕不是無條件的,也不是無度的,如果一味的寬恕不僅傷害了被罪犯侵權的主體,而且對守法公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恩赦也要有度,對一些慣犯和犯有人神共憤罪行的人在寬赦中就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