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說大赦(3 / 3)

參加皇恩大赦儀式的人人披彩簪花,薑夔有詩雲:“六軍文武浩如雲,花簇頭冠樣樣新,惟有至尊渾不戴,盡將春色賜群臣。”這種儀式不僅有官員、胥吏及各方麵有關人員參加,老百姓也可以隨意觀看。所以皇恩大赦就成為帶有狂歡節性質,如當時詩人所寫“鳳書乍脫金雞口,一派歡聲下九天”“不知後麵花多少,但見紅雲冉冉來”。民眾的參與放大了皇恩大赦的效應,使得許多觸犯刑律的人們對它充滿了期待。

4.皇恩大赦的內容

宋代既是專製製度發展得比較完備的時代,也是在曆代王朝中統治相對寬鬆的一朝。說它寬鬆主要是講在統治手段上,善於運用專製統治中比較柔軟的一麵。例如,在嚴刑峻法中宋代統治者還很關注對赦免的運用。美國漢學家馬伯良在他的《宋代的法律與秩序》一書中說“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廣泛,遠過於中國的任何朝代。它被認為是一種能夠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過自新以回饋帝國之仁政的手段。”兩宋享國300餘年,各種赦免活動近千次,而且常常有“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的大赦。這等於向所有的犯罪人員放赦。

曆代皇恩大赦多達千次以上,每朝根據當時形勢特點會有許多差別,這裏以宋朝最寬大的恩赦為例:例如宋太祖趙匡胤登基詔書中關於大赦實行的時限和範圍說“應正月五日昧爽以前,天下罪人所犯罪已結正、未結正、已發覺、未發覺、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時限是正月初五,天剛剛亮的時候。赦免對象是:“已結正”指已經審結完畢、定案判刑的;“未結正”指已經被抓起來,正在獄中關著,尚未審理完畢者。“已發覺、未發覺”指已經犯了罪,被發現了,但犯人在逃,未能歸案。赦免程度是“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這一條最重要,這也就是無論罪大小,包括那些平常赦免所不能原諒的罪行,這些一律赦免。換句話說,此時牢門大開把所有在押犯統統釋放,使得囹圄一空。當時監獄關押的主要是“未結正”的犯人。此詔書一下,他們就可回家了。

上麵都是對老百姓的。對官員,大赦更要考慮,要降職左遷的也一律停止,遭貶而遠離京城的也逐漸向中原轉移。對犯罪官員雖然也會像一般罪犯得到赦免,但被“除名褫奪官員的身份”這一處分是不能免的,也就是犯罪官員遇赦也不會官複原職。

大赦天下的詔書中當然還少不了施恩澤的許願。特別是對官員與軍隊。主要還是三項,提升官級、多發補貼和封贈(封贈官員已死和活著的親屬),這最後一條是精神性的,不過也很管用。對老百姓最實惠的也就是蠲免租稅,有的甚至連私債也一並放停(宋以前很多,宋代以後漸少,也偶見這種免私債的做法是世界上赦免曆史上很獨特的。

5.對赦免製度的質疑

從一有赦免製度,人們就不斷提出質疑。其理由都是我們現在一聽有大赦就能想到的。比如,寬待犯罪分子就是對受害者再度傷害,對守法者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壞人有機可乘,鼓勵他們犯罪;使得犯罪分子揚眉吐氣,受害者窩囊受氣。特別是像宋朝那樣三年一大赦,幾乎成為定期,使得邊遠的州縣死刑很難執行(宋代死刑最後決定權在朝廷,往返太費時間,其間一有大赦,就有可能被釋放或減刑等)。王安石甚至批評說這是“為政不節”(沒有章法《容齋三筆》曾舉了兩例,批評頻繁大赦的荒唐:“婺州富人盧助教,以刻核起家,因至田仆之居,為仆父子四人所執,投置杵臼內,搗碎其軀為肉泥,既鞫治成獄而遇巳酉赦恩獲免。至複登盧氏之門,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莊收穀?’茲事可為冤憤,而州郡失於奏論。紹熙甲寅歲至魯四赦,凶盜殺人,一切不死,惠奸長惡,何補於治哉?”又曰:“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凡民間所欠債負,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錢旬日,未得一息,而並本盡失之者,人不以為便。何澹為諫大夫,嚐論其事,遂令隻償本錢,小人無義,幾至喧噪。紹興五年七月覃赦,乃隻為竭三年以前者。”一個是殺人手段極為殘忍的惡性罪犯,遇赦不僅被放了出來,而且還到受害人門上挑釁,進一步傷害受害人親屬,其惡劣令人發指,但赦免是皇帝大政,誰也不敢抗命。第二例是剛剛把錢借給債務人,皇帝大赦了,利錢本金全部作廢。何澹從人情之常出發,認為應該隻免利錢,對債務人的起哄斥責。縱有如此大悖常理常情、令人憤慨的案例,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赦免製度存在的我在上麵所說到的正麵作用。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沒有隻有正麵價值沒有負麵影響的事情,關鍵在於政策製定者與執行者如何興利除弊。像吳敦義說的即有大赦,也不會赦及“死刑,以及強奸、貪汙等‘人神共憤’的犯罪者”。這樣的主張接近一般老百姓的理念。赦免製度在我國源遠流長,如何發揮其利避免其弊,也是法治建設與政治操作中應該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