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寶玉、黛玉的“姑舅婚”說起
《劉心武揭秘紅樓夢》的第三部,提出一個令讀者震驚的問題,寶玉和黛玉是姑表兄妹嗎?作者指出“根據書裏對人物關係的設計,賈寶玉和林黛玉是姑表兄妹,賈母是主張他們兩個結婚的。這有點奇怪。在過去姑表兄妹結婚也是一種禁忌,但是曹雪芹居然就這麼寫,這是為什麼?”並由此觀點出發推衍出一些與眾不同的關於《紅樓夢》的評論。
“姑舅兄妹不能結婚”這個觀點在《百家講壇》一發布,馬上引起新聞界的興趣,有的記者打電話問我對此問題的看法。我覺得很奇怪,劉心武先生與我年齡差不多,新中國成立前北京姑表、姨表做親的多了。特別是姑表親,很被重視,有“姑表親,輩輩親,打斷骨頭連著筋”之說。有的侄女嫁給姑姑的兒子,所謂姑姑做婆,還很被人羨慕呢!自古以來也是這樣。
《爾雅》中說:“婦稱夫之父曰舅,稱夫之母曰姑。”從這個稱謂的習慣就可以看出古代姑表親互相結親的傳統。上古之時,不同的氏族中除了同姓之外,形成一些相對固定的婚姻集團,相互為婚。例如,西周的姬姓與薑姓互相嫁娶,讀《左傳》就可發現齊魯兩國由於邊境相連,分別又是薑姓和姬姓,互相嫁娶,習以為常;春秋時期,秦國晉國世代為婚,一是贏姓,一是姬姓,這還留下一個讚美婚姻的成語——秦晉之好。姑娘嫁到夫家(當時叫做“歸”,意為姑娘本來就應該是夫家的人,娘家隻是寄住的地方,出嫁乃是真正回到家了)後,就會發現或者婆婆是姑,或者公公是舅,總會有點兒親戚關係,因此才產生了稱公婆為舅姑的習慣。既然世代為婚,自然會出現姑舅表兄妹結婚的情況。這是從稱呼上看。
從實際上看,民間也有這種習俗。唐代白居易《朱陳村詩》中有雲:“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北宋的蘇軾也有《陳季常所畫朱陳村嫁娶圖》,其自注雲:“朱陳村在徐州,古豐縣,去縣遠而官事少。處深山中,民俗淳質,一村唯朱陳兩姓,世為婚姻。民樂其土,無羈旅行役之勤,故多壽考。”從這些詩文中,可以感到白居易、蘇軾等古人不僅不以這種習俗為怪,反而認為這是良風美俗,給生活帶來極大的方便,又有人間溫情,使他們很羨慕。直至近代,仍是如此。巴金先生的《家》《春》《秋》激流三部曲中的大族高家中就有好幾對姑表或姨表兄妹結婚或戀愛的故事。
為什麼形成表兄妹結婚的習俗?首先是古人沒有意識到這種“近親”結合會導致人種退化,那時隻知道“同姓而婚,其殖不蕃”;而不懂得表兄妹之間血緣太近也不好(這個道理直至近三四十年才懂其次是古代人們生活圈子極小,絕大多數人的活動範圍超不過周邊百裏左右的範圍,那時人口的密度比現在小數倍或十數倍,人們能夠接觸到的人有限。像“朱陳村”這樣僻處深山的,與外地交往更少,隻能就近婚嫁。再次,古代交通不發達,父母也不希望女兒遠嫁,就近擇婚對父母兒女都好。最後,古代的婚姻是氏族集團壯大自己的機會,他們往往選擇固定氏族集團相互為婚,通過兒女婚姻強固彼此的關係。因此常常是親上做親。
劉心武先生所說的優生的道理,這是近幾十年來的新《婚姻法》所主張,他所說的“在過去姑表兄妹結婚也是一種禁忌”,是沒有根據的。
2.《大清律》禁止姑舅兄妹結婚
我以為這個問題解決了,前兩天讀張晉藩先生的《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該書談到親情人律時舉了個《大清律例》的關於“尊卑為婚”說:
律文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但民間此類婚姻普遍流行,法律禁而不止,已成習俗。因此雍正八年再定例如下:“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臨時斟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聽從民便。”雍正八年定例,體現了法順民情,因此乾隆五年修律時,館修入律。
張先生的意思很清楚,說《大清律》原有姑舅姐妹不能通婚的條款,但民間禁而不止,雍正間加上“條例”予以通融,乾隆間遂直接寫人“律”。我想劉心武先生依據的可能就是《大清律》,而忽視了雍正、乾隆間的變化。後來我查了一下劉先生的書,他講寶黛非姑表兄妹時並未涉及《大清律》。
《大清律》最初對表兄妹結婚有禁,後發現不符合現實風俗民情,在修律時加以改正。我感到很奇怪的是姑舅親戚為婚的情況在傳統上和民間既然非常普遍,為什麼在法律條文中要禁止呢?其根源在哪裏呢?難道是懂得了優生原理或像《大清律》注文中所說的“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指互相有服孝的義務嗎?前者不可能。關於“緦麻之禮與姑舅、兩姨姐妹婚姻的關係”,清代的《皇朝經世文編.禮政八.昏禮》中引劉榛的設問與回答:
客問:“娶妻不娶同姓,何謂也?”曰:“先儒雲為其近於禽獸也,禽獸不知嫌微之別,人烏可無別也?”客曰:“異姓其皆無嫌乎?”曰:“外姻為婚,有以奸論者矣。”客曰:“雖然,中表之行,近世士大夫皆用之,或猶可許也。”曰:“在律,婚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離異。安在其可哉?先王製禮,遠嫌而養恥,又立之科條,以防不然。蓋所扶進斯民於人道者,至嚴而不可犯矣。夫所謂同姓者,猶無親之稱耳。若吾父姊妹之子,不猶夫兄弟之子乎?吾母兄弟姊妹之子,不猶之吾父兄弟姊妹之子乎?人知同姓兄弟之子不可昏,而不知異姓兄弟姊妹之子不可昏。何耶?”客曰:“彼世昏者皆非歟?”曰:“疏而無服者可也。姑舅兩姨兄弟姊妹相為服緦麻,乃亂之以婚姻,而期且斬焉!如禮何!”客曰:“吾黨有女,養於他人,謂可解中表之跡而婚之。然歟?”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不知者猶卜,知而假人以免,夫誰欺?”客曰:“舉世行之,未聞有用離異之律者。或居今而亦可從俗也。”曰:“俗之可從,事之無害於義爾。倫敗禮,相率而畔於人群,可乎?盜微幸而未發,曰:未見有律盜者。盜顧可為乎哉?”
劉榛設客答問這段話很有代表性,可見當時一些文人士大夫對法律規範社會行為的態度。“客”的態度是無所謂,從俗。他認為士大夫之家重視世世為婚,而且大多也這樣實踐,人多了,政府也管不了,還是尊重社會風習為好,不必管法律,而且法不責眾;另外一種態度是“答”者。他認為法律的規定體現了禮製,又是輔佐禮製的。他認為聖人製禮的本意就是“遠嫌而養恥”,所謂“嫌”就是與禽獸無別的嫌疑,而“製禮”就是要遠離這種狀態,使人們懂得“恥與無恥”的界限。設立法條,隻是用強製手段禁止那些不懂恥的人,使大家共同進人文明狀態。因此他主張人們應該自覺守法,因為法是輔禮的,而禮則是文明標誌。這是一套儒家理想的講法,具體《大清律》中設立姑舅、兩姨兄妹不許通婚條,肯定不是為了“遠嫌而養恥”的,因為學清史的知道《大清律》是照抄《大明律》的,這個條款《大明律》可能就有了,一查果然。《大明律.戶律.婚姻.尊卑為婚》條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