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各以奸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
與《大清律》的字句都大體相同,當時清人人關,順治間倉促立法,談遷的《北遊錄》中明確說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雖剛林奏定,實出胥吏手。”許多能夠顯示明代特征的地方都沒有刪去,不用說對這種與滿清統治無太大關係的民事條款了。然而《大明律》是怎麼來的呢?
3.始作俑者是《唐律》
《四庫總目提要》說考察法律“上稽曆代之製其節目具備,足以沿波而討源者,要惟《唐律》為最善”。唐代以後,各代律法無不取法於《唐律》,有的就是照抄。明律、清律,概莫能外,以下錄《唐律疏議.戶婚-同姓為婚》中的相關條款:
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可見這條與《大明律》“尊卑為婚”兩段基本相同。話說得很繞嘴,但其宗旨還在於禁止“尊卑為婚”,也就是禁止不同輩分的人結婚。唐高宗時禦史大夫李乾祐上奏說鄭州人鄭道宣聘少府李元乂之妹為妻,而元乂之妹卻又是鄭道宣之堂姨,請罷婚。鄭道宣到尚書省申訴,尚書省認為於法無禁,判決許可鄭道宣成婚。李乾祐直接上奏到皇帝那裏,得到皇帝的支持,認為這是有亂尊卑,破壞禮法,下旨責令鄭道宣退婚,並在律法中寫下了上麵征引的那段條款。
唐代文化雖然融合南北,但北魏以來胡人及鮮卑傳統也不容忽視,唐朝又對外來文化采取開放態度,因此,唐人對漢人的禮法的遵守不是那麼嚴謹,婚姻輩分混亂的情況常見,寫入法律也不一定能禁止。中唐大詩人白居易父親白季庚娶的陳夫人就是自己的外甥女(見陳寅恪《元白詩箋證稿》無怪陳寅恪先生說“唐有胡風”。
《唐律疏議》對後世影響很大,《宋刑統》關於戶婚這一類完全抄錄。《唐律》一字不改。應該說唐、宋兩代律法都沒有涉及“姑舅兄妹”婚姻問題。而且《唐律疏義.同姓為婚》條下注釋雲“其外姻雖有服(有互相服孝的義務),非尊卑為婚者。不禁”。這實際上說的就是姑表、姨表兄妹的婚姻,因為他們有互相服孝的義務(表兄弟姐妹服緦麻《宋刑統》也在這個位置,連注釋也一並抄了下來。這個注釋表明了唐、宋兩代對表親婚姻隻要不涉及尊卑問題,無禁。
可是怪得很,宋代司法實踐中,似乎沒有注意到這個注釋,又錯誤理解了上麵所引那段很繞嘴的話,搞成姑表、姨表親即使不涉及尊卑也不能結婚,這甚至成為當時許多人的看法。南宋朱熹曾回答學生問“姑舅之子”可不可互相為婚的問題。他說據律中不許。然自仁宗之女嫁李瑋家,乃是姑舅之子,故歐陽公曰:‘公私皆以通行’。《朱子語類》卷89)南宋的朱熹持這種看法,雖然他知道連皇帝——宋仁宗也不遵守這條法律,北宋大學者歐陽修謫居滁州後上仁宗的“謝表”中有言“方今公私嫁娶,皆行姑舅婚姻”,可見“姑舅婚”在北宋尚很通行。到了南宋大詩人陸遊著名的“釵頭鳳”的故事就發生在姑表兄妹之間。不僅朱熹一人認為“律”中有這樣的規定,當時許多地方官也這樣理解,並據此斷案。南宋洪邁在《容齋續筆》中專有“姑舅為婚”一條對《宋刑統》中的關於“戶婚”那條作了詳盡的解釋,並說明了“表兄妹”不能結婚這個錯誤的由來:
姑舅兄弟為婚,在禮法不禁而世俗不曉。案《刑統.戶婚律》雲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議曰:“父母姑舅、兩姨姊妹於身無服,乃是父母緦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大功尊。若堂姨雖於父母無服,亦是尊屬。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為婚。並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之故。”然則中表兄弟姊妹正是一等,其於婚娶,了無所妨。予記政和八年,知漢陽軍王大夫類,甚為明白,徽州《法司編類續降》有全文。今州縣官書判,至有將姑舅兄弟成婚而斷離之者,皆失於不能細讀律令也。
父母的姑表親、姨表親姐妹,“母親”的姑姑、堂姑以及男性結婚人(古代法律文件在敘述時設定的法律主體往往是男性成年人)的堂姨、再從姨比結婚人大著一輩或兩輩;而堂外甥女及女婿的姐妹,又比結婚人小著一輩,尊卑有別,所以不能結婚。然而姑舅、兩姨姐妹是一輩人,互相嫁娶,了無妨礙。這種意見還由負責編訂皇帝敕令的“敕局”編人《法司編類續降》,而地方官不讀此書錯誤理解《宋刑統》的文義,作了許多錯誤判決。當時沒有律師,也無從糾正。而且古代文人如果人仕做地方官,當時行政司法一體,必然有執法權負責審理案件,可是他們對法律卻不熟悉,像蘇軾那樣有責任感的官員,在談到法律時有詩雲:“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戲子由》)這不是自責,而是炫耀。認為“法律”根本不值一讀。自以為清高文人士大夫對法律這種不屑一顧的態度必然導致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這種錯誤理解傳播出去,其他文士也不讀法律,人雲亦雲,還不去律條中認真調査一下。歐陽修、朱熹一類還算通達的文士做行政官還能遷就一下民情民俗,有些頭腦冬烘的,生硬地執行這本不可行之法,給百姓帶來了災難。
今《大明律》中正式列入律條。《宋刑統.戶婚律》那段很繞嘴的話是抄自《唐律》,《大明律》編纂者一是誤讀了唐律和宋律,忽視了唐律的立法本意,在修改《唐律疏議》這段繞嘴的文字時明確加上了“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把他們對唐律的錯誤理解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如果說唐宋時期有的官員禁止由表親關係的平輩男女結婚還是誤讀了法律,而《大明律》把它堂而皇之地列為法律的正文,這就是有司法權的官員必須執行的了。明律一公布,洪武十四年翰林待詔朱善就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