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社會裏,律師往往具有“商人”的屬性。高素質帶來高收入本無可厚非,但當律師成為“商人”,也會導致唯利是圖,那原本應貫穿始終的公平與正義,原本應遵守尊崇的自我道德的約束,將會被利益所淡化甚至替代。在別的律師挖空心思怎樣拉案子的時候,周璿卻一如既往地執著:總是要先分析過當事人的案情再決定接不接案。因為,她始終恪守著自己的善良之本,並沒有忘記自己當初對法律事業的神往。法律始終是法律,它有它的尊嚴和不可改變的準繩。
1997年4月,青島甲公司委托深圳市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與深圳市某實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共同代理進口空調零部件,在三方的進口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由青島甲公司向貿易公司與實業公司共同支付代理人民幣150萬元。通知,貿易公司與實業公司簽訂《有關委托代理進口事宜的協議書》,約定由貿易公司開出信用證,再由實業公司依據國際慣例向貿易公司支付開證金額3。5%作為手續費;雙方還約定,如果貿易公司不能按時收回款項,實業公司需按拖欠金額的年息24%承擔違約責任。後來,青島甲公司與實業公司都沒有按約定支付給貿易公司貨款及利息。1996年,由於實業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追回貨款及代理費,就向青島甲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青島甲公司向貿易公司支付貨款及代理費。在1997年3月,貿易公司追回部份貨款後,實業公司一直沒有向貿易公司主張權利。2001年,實業公司以合同糾紛之訴向貿易公司追討代理費。此案經過一審判決,貿易公司敗訴。周璿在二審起介入此案,代理貿易公司。她通過仔細地分析案情後,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觀點:
一、一審法院認定法律關係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實業公司告錯了主體。由於被上訴人實業公司提起的是合作合同糾紛,訴求的是依委托合同產生的代理費,因此,其依合同關係起訴的被告主體應是支付代理費的義務人青島甲公司,而不是上訴人貿易公司,上訴人貿易公司與被上訴人實業公司之間沒有支付代理費的合同關係,被上訴人實業公司的本次訴訟純屬告錯主體,依法應駁回其起訴。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實業公司的訴求明顯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法應予駁回其訴求。
三、一審法院的判決金額有誤。1、辦證手續費不等於代理費,上訴人除享有辦證手續費外,還應享有75萬元的代理費,2、借款42。5萬元應從代理費中扣除。3、押金42萬元應予抵償上訴人的損失。4、尚未收回的代理費79394。3元應從判決金額中扣除。
四、上訴人的反訴未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是173條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代理人或財產保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因此,上訴人向債務代理人青島甲公司主張權利的行為應認定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所以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訟時效由於上訴人向青島甲公司訴訟而引起中斷應從上訴人與青島甲公司的二審終結之日起即訴訟時效從2000年4月起計算,到現在為止未滿兩年。
最後,二審法院采納了周律師的代理意見,隻判決貿易公司向實業公司支付一審判決一半的代理費,使原本在一審中敗訴的本案在二審中成功翻案,很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現代的經濟社會中,律師更應該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在諸多失衡的社會經濟關係中起到橋梁和溝通作用。2000年3月,A銀行以深圳B公司(貸款方)、深圳市C公司(擔保方)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追索貸款之訴。當時周璿的當事人C公司在合同中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無論是基於事實還是法律、連帶清償責任都似乎不可避免。但由於周璿在開庭前與A銀行、深圳市B公司反複斡旋,熟練地運用了專業技巧對他們進行了大量的說服和協調工作,終於在法院開庭時,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深圳市C公司的連帶清償責任變成了順序清償責任。從法律上改變了周璿的當事人的責任性質,在經濟上為當事人贏得了巨大利益。
周璿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來,接受委托的訴訟案件就有七、八十宗、非訴訟案件達三百多宗。在辦案中,周璿總會與自己的同事們通力合作,一改中國律師各自為政的弊端,走專業化和團隊化的道路。周璿說,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專長和思維習慣,每個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中國的律師行業要做大做強,要抗衡外國的律師事務所,隻能走專業化和團隊化之路。中國的律師不僅要有憂患意識,樂於分享自己的利益,也要勇於去分擔自己的責任。
作為一名律師,周璿在她的追求中擁有她的快樂,也自然有一番心酸。周璿說,由於我國的司法環境正在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在律師執業的工作中總會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難和不平。在周璿代理的一宗案件中,她的當事人受到對方的侵害,對方當事人不僅惡人先告狀,而且還動用各方的社會力量去阻止和影響案件的審理。基於事實和和法律,周璿的當時人一審勝訴。但對方不服,上訴到省高院,更盡其所能地運用了各種勢力對周璿的當事人進行極其卑鄙和惡劣的打擊、威嚇和刁難。周璿的當事人極之憤怒與委屈,對周璿說:為什麼我們不能使用同樣的手段去對付對方、以牙還牙?周璿說:嚐試不法的手段不但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更易使自己受到不法傷害。正因為對方如此的卑鄙,我們更不能同流合汙。其實周璿的心裏也是憤憤不平,她甚至曾偷偷地為當事人流淚,但她總能平穩住自己的情緒,一次又一次從容、冷靜地走上法庭,因為她知道唯有拿起理智與法律的武器,才能真正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本來這宗黑白十分分明、可以很快就結案的案子卻花了一年零九個月之久!周璿說,那段時間自己真的差一點就要放棄了自己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