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研究背景與研究的問題

本章為導論,主要介紹論文的研究背景、問題、意義、方法、內容,陳述主要研究貢獻,並對一些重要問題作出約定,從整體上理清研究脈絡,為全文提供框架上的指導。

一、研究背景

證券市場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支撐證券市場長期存在並健康發展的是投資者的信心,而這份信心來源於投資者的合理利益能夠得到充分保護。缺乏保護投資者的有效製度安排、投資者保護力度不足,是導致大多數經濟轉軌國家股票市場崩潰的根本原因(Coffee,1999)。“我們國家麵臨的首要經濟問題,就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對於市場體係的信心”。2008年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世界經濟的恐慌讓人至今仍心有餘悸,此時此刻回想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2001年的這句警示,更覺意味深長。

明確指出,證券監管的目標在於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係統性風險,其中,保護投資者是核心。現在,各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都將維護市場秩序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最重要的使命。

投資者分為股東和債權人。按照對被投資主體的影響,股東分為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債權人也可以分為有影響力的債權人(如銀行)和中小債權人。中小股東與中小債權人合稱為中小投資者。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都需要得到平等保護,而中小投資者因其影響力小、自我保護能力弱而需要更多的關照。是否對中小投資者實施了恰當的保護是一個國家的資本市場是否健康發展的根本性標誌(Aghion and Bolton,1992)。因此,“投資者保護”更多的其實是指“中小投資者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對中小投資者的這種關照並非是指給予其特別的優惠,而隻是賦予其本來就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並以法律等各種機製來保證這種權利的實現,同時製止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對中小投資者進行的掠奪。

我國證券市場自1990年建立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在7次大起大伏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為國有企業改製做出巨大貢獻,也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但是,我國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中央政府賦予了股市很多政治功能,例如減輕國家財政壓力、降低國有銀行風險、為國有企業籌資、充實資本金並為國企解困等,也就是說,我國是以“籌資”而非“投資回報”作為證券市場的初始定位。為了實現這種初衷就必然會較少關注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時候會犧牲其利益。初始製度宗旨上的局限性與其所決定的不可避免的設計偏差造成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先天缺陷,對後來不利於投資者保護的各種市場製度的供給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在“為國企籌資”的政策引導下,大量先天不足的國有企業經過層層包裝成為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以極低的成本圈錢之後,要麼繼續在經營不善的泥潭裏掙紮,要麼與控股股東一道通過關聯交易、資金占用等行為掏空上市公司。深圳原野、海南中水國際、長城機電等“老三案”,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等“新三案”,銀廣夏陷阱、藍田股份欺詐、鄭百文巨額虧空、基金黑幕、中儀股份虛假上市、奇諾瓦虛假發行、蘭州證券黑市案、三九製藥挪用資金等,都成為中小投資者心中無法愈合的傷痕。

即使是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之後,上市公司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案例依然不絕於耳。2009年五糧液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案、2010年四川長虹虛增銷售收入案、2010年中信集團侵占上市公司技術和資金案,被稱為“21世紀中國股市三大案”。而就在21世紀剛剛進入第二個十年,2011年,被稱為“銀廣夏第二”的紫鑫藥業虛假陳述案又成為證券市場的重磅炸彈。

證券市場無數案件的共同結果是:控股股東盆滿缽盈,中小投資者血本無歸。

由此看來,實現投資者利益保護不能寄希望於企業本身“流著道德的血液”,而必須依靠行之有效的機製。在國內外研究中,目前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機製包括市場機製、法律機製、政府監管機製,合稱投資者保護的“標準機製”。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投資者的利益可以通過相對完備的上述三大標準機製得到保護,但我國則不同。其一,作為新興加轉軌經濟國家,我國市場經濟還沒有發育成熟,投資者保護所需的市場要素不健全甚至還不具備。其二,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事關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法律雖然早已出台並不斷修訂,但與可比國家的水平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並且,我國的法律一度傾向於保護國有投資者,沒能更好地履行平等保護所有投資者的職責。其三,作為證券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雖然出台大量規定,打擊了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但總體來說效果並不盡如人意。計小青、曹嘯(2008)以中國股市成立以來所有的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處罰案例為樣本研究了我國監管效率後認為,證券監管機構對違規上市公司進行處罰的及時性和威懾力都不足,監管體係效率較低,不能有效地發揮保護投資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