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墓的一些法律知識(1 / 2)

一、故意損毀文物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製度;客觀方麵表現為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損毀的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可移動的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珍貴文物包括具有重大曆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紀念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手稿、古舊圖書資料以及代表性實物等文物。珍貴文物依法分為一、二、三級,是否屬於珍貴文物由有關部門鑒定確認。此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另一類是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麵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而故意損毀。

根據刑法第32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名勝古跡的管理製度。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分故意毀損名勝古跡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的界限。區別在於:(1)對象不同;(2)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以情節嚴重為條件;而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沒有情節嚴重的限製條件。

根據刑法第32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過失損毀文物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是指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2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2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五、倒賣文物罪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分倒賣文物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區別在於對象不同。

根據刑法第:32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